《管子》学习第92天《重令 第十五》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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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
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为威,则行恣于己以为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无罪,则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听也。令出而论可与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损者毋罪,则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比周之人,将以此阿党取与;贪利之人,将以此收货聚财;懦弱之人,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乱,不可得也。
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饥饿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稚也,谓之逆。布帛不足,衣服毋度,民必有冻寒之伤,而女以美衣锦绣綦组相稚也,谓之逆。万乘藏兵之国,卒不能野战应敌,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稚也,谓之逆。爵人不论能,禄人不论功,则士无为行制死节,而群臣必通外请谒,取权道,行事便辟,以贵富为荣华以相稚也,谓之逆。
字词注释
[1]重器:重要的手段、凭借。
[2]喜:通“嬉”。怠慢,玩忽职守。一说喜,喜悦。
[3]亏令:损害法令。
[4]益令:增加法令。益,增益,加多。
[5]留令:滞留法令。
[6]唯令是视:一切唯法令是从。
[7]论可与不可者:即论定是否可行。
[8]倍上令:违背君令。倍,通“背”。违背,违反。
[9]则:相当于“而”。恣(zì):放纵,恣肆。
[10]奚不喜之有:哪有不玩忽职守的。喜,通“嬉”。
[11]威下系于民:权威被下面的臣民所掌控。
[12]毋危:没有危险。
[13]教:教唆,唆使。
[14]不听:不服从,不听从。
[15]威下分:权威被臣民瓜分。
[16]益损:指增加或减少法令。
[11]巧佞:用花言巧语谄媚人。
[17]比周:拉拢勾结,结党营私。
[18]阿(ē)党取与:指迎合同伙争取朋党。即勾结同党。阿,偏袒,庇护,迎合。与,相与,相好。
[19]阿贵事富便辟:郭沫若校读为“将以此阿贵富,事便辟”。阿,曲从,迎合。便辟,即“便嬖(piánbì)”。指善于谄媚逢迎。
[20]伐矜(jīn):自夸骄傲。伐,自我夸耀。
[21]买誉成名:即沽名钓誉。
[22]邪途五衢(qú):指以上五条邪门歪道。衢,四通八达的道路。
[23]菽(shū)粟:粮食。菽,大豆。粟,小米。两者代表粮食。
[24]末生:末业,即下文的“雕文刻镂”“锦绣綦组”之类奢侈品生产。
[25]稚:夸耀。
[26]逆:违背政治的正道。
[27]毋度:没有限度。
[28]綦组:王念孙云:“綦”当为“纂(zuǎn)”,字之误也。纂组,指有花纹的丝带。
[29]毋分役:没有服兵役的职分,即免服兵役。
[30]爵人:授爵于人。论:按照。
[31]禄人:给人俸禄。
[32]行制:厉行君令。死节:死于名节,即为国殉身。
[33]谒:此处为交结的意思。
[34]取权道:采取权变机诈之道。
译文参考
大凡统治国家最重要的工具,莫过于施行法令。法令具有统治力量和权威性,君主的地位就尊贵,君主有尊严并受到百姓普遍尊重,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若法令丧失了权威没有施行的力量,则君主的地位就变得卑微低贱,君主地位卑微没有统治威信,则国家就危险了。所以,要使国家安定最重要之处在于使国君有尊严,要使百姓尊重国君最重要之处在于使法令得到推行,要有效地施行法令最紧要之处在于严明刑罚。刑罚严明、法令施行,则百官都恐惧谨慎畏法而尽职;刑罚不严明、法令不能施行,则百官就都快乐马虎任意渎职或玩忽职守。因此,英明的君主都明察治理臣民的根本,没有比法令更要紧的根本了。所以说:有擅自删减法令者,处死;有擅自增添法令者,处死;有不执行法令者,处死;有扣压法令者,处死;有不服从法令者,处死。有以上这五种情况的都应是死罪不赦,一切都只看法令、唯法令是从。所以说:法令具有权威性及施行力量,下面的老百姓就产生敬重而畏惧了。
作为君主,若昏庸糊涂不贤明,法令虽然由上面君主制定发出,而评定议断法令是否可行的权力却旁落到下面臣民手中。如果能违背君令而独树权威,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百官哪有不玩忽怠慢的呢?而且法令虽然经由上面制定发出,而评定议断其是否可行却取决于下面的臣民,这样君主的权力就被下面的臣民所牵制了。君权一旦被下面的百姓所牵制,而要期望君主没有危险,那是办不到的。法令已经发出,而延误滞留的人都无罪,这就是教唆臣民百姓不尊重君权。法令已经发出,不执行法令的人无罪,而执行法令的人反而有罪,这就是教唆臣民百姓不要听从君主。法令已经发出,而评定论断其是否可行的权力却在百官手中,这就是君主权威下落。那些擅自增减法令的人都可以无罪,这就是教唆臣民去走歪门邪道。照此下去,那些奸巧善辩之人就会互相勾结营私舞弊;善于拉帮结派结的人就会党同伐异、排贤去能;唯利是图的人就会搜刮勒索、收贿聚财;胆怯懦弱的人就会攀附权贵而阿谀上级、趋奉近臣或曲从宠幸;自夸贤能、卖弄骄矜的人就会沽名钓誉而成其虚名。所以,法令一经颁布发出,就等于向人们敞开了五条歪门邪道来引导百姓走上邪路,如此还想要国家君主不危亡,臣子下民不作乱,那是不可能的。
粮食不足,奢侈品的生产不加限制,百姓必定面有菜色,而工匠却仍然以雕木镂金的精致花纹来相互夸示炫耀,这就叫作倒行逆施。布帛不足,穿戴衣饰却没有节制限度,百姓缺衣少穿,而女工还在以彩服华美、锦绣织带相互夸示炫耀,这就叫作倒行逆施。拥有万辆兵车、装备充足的大国,而兵将士卒却不能上战场作战拼杀,国家有生死存亡的危难,而武士们却还在以免服兵役互相夸示炫耀,这就叫作倒行逆施。授予官爵不按才能,授予俸禄不按功劳,武士们就不肯厉行君令而为国捐躯,而群臣大夫就都在私通外国、耍弄权术、趋奉君侧小人近臣,以升官发财、追求个人富贵为光荣,并以此互相夸示炫耀,这也叫作倒行逆施。
核心内容解读
所谓“重令”,是说治国要以法令为重,即君主治国理民必须重视法令、要以法令为根本。本篇提出法令是治国最重要的工具,人人遵守法令是安国最重要的根本。
文章认为:治国的武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国安,令轻则君卑国危,而法令的实施有其主要的条件。法令是治国最重要的工具,令重罚严是安国之本,并且是最重要的根本。因此,凡是增减法令、不执行法令、扣留或不服从法令的人,都要处死而不能赦免。提出了“唯令是视”一切都看法令的著名观点。
君主制定了法令,但如果任由臣民随意评判、延误执行,甚至擅自增减法令,而没有或不能给予罪责,那么相当于敞开歪门邪道,让巧侫之人、比周之人、贪利之人、懦弱之人和伐矜之人大行其道,则臣民作乱国家危亡。这里,作者通过具体的描述论证了严格执行法令的重要性和令出不行的危害。
第三段列举了作者认为倒行逆施的几种情况:忽视农业粮食生产和布帛等生活品生产而鼓励奢侈品生产;忽略兵卒战力而允许炫耀免服兵役;爵禄封赏不是凭借才能和功劳,则武将士人不可能用命死节、为国捐躯,则群臣弄权通外、便嬖谄媚小人当道,国家危矣。这些内容依然是告诫君主要注重治理国家时最根本的几个方面。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节选一)
一、无私的司法公正观
在法家看来,法是公正的,同时也是无私的,私欲行则法废。《商君书·恳令》曰:“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则农不敝。”《商君书·开塞》曰:“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在商君看来,亲近自己的亲人,贪爱私利则会造成国家的混乱。“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中正者,无私也。私无行,则民众的行为就会归入法制的轨道。
慎子在对法与无私的关系的认识上,与商君是一致的,认为法即是公正,是无私的。《慎子·威德》曰:“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凡立公,所以去私也。”《慎子逸文》曰:“法之功,莫大于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于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
管子关于无私的司法公正观源于对天道的认识。《管子·形势解》曰:“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由天道至人道,天道无私,人道也应无私。其次,在处理具体国家事务上,管子主张“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外”,一切依法行事,反对私意。《管子·明法解》曰:“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领牧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雍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者国治,私意行者国乱。”
韩非子认为,治国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如《韩非子·饰邪》曰:“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韩非子·解老》曰:“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在韩非子看来,君主治下的臣民既有私心,又有公义,君主治国之道应是据法而治,这样能使公道行,私意止。《韩非子·诡使》又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在韩非子看来,私意与公道、法是相排斥的。依法行事就是在践行公道,废除私意。“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是无私公正恪守的原则,也是无私公正的标志。《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了两起“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事例。
二、刑无等级的司法公正观
商鞅主张壹刑,即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所主张的壹刑,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卿相、将军、大夫以及庶人犯法者,同等处理;对于有功者、有善行者、忠臣孝子,以及奉公守职守法之吏,如果违法构成犯罪,同样依法处理,法律对此设立一些宽宥条件。商鞅在《商君书·赏刑》中记载了两例执法公平的事例:一是晋文公依法对其近臣颠颉行刑的故事;二是西周初年,管叔、蔡叔叛乱,周公旦评判后杀管叔、流霍叔的故事。这两例旨在说明公平执法、刑无等级对社会治理的巨大作用。
管子主张的法律公平观,源于对天道、人道的认识。“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凡祸乱之所生,生于怨咎。怨咎所生,生于非理。是以明君之事众也必经,使之必道,施报必当,出言必得,刑罚必理。”管子基于法律至道、法律理性的认识,认为明主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事,不避亲疏,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外。《管子·版法解》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天植者,心也。天植正,则不私近亲,不孽疏远。”《管子·明法解》曰:“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又曰:“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当罚者,群臣不敢辟也。”
韩非子主张“无偷赏,无赦罚”“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的这一主张与商鞅的壹刑、壹赏主张有相似之处。《韩非子·主道》曰:“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在韩非子看来,只有做到了“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社会治理才会进入法治的轨道,君王就会垂拱而治,国家也会越来越强大。《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还列举了一例楚庄王时太子违反茅门法,廷理不避亲贵严格执法的例证。
参考资料
《先秦诉讼制度研究》,程政举,商务印书馆,2022年4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