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的春天来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春天真的来了吗?
2024年2月8日,在春节假期的前一天,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家国相关法律法规、“双减”政策等有关规定,教育部在近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发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那些一直对校外培训念念不忘、耿耿于怀、希望有一天家国能彻底放开的人们,于是认为校外培训松动了,家国彻底放开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春天真正到来了!
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家国层面关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监管政策一直都存在的。
自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以来,家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1.《国办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附带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相关规定);
2.2021年“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俗称“双减”政策);
[if !supportLists]3. [endif]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if !supportLists]4. [endif]此次发布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订,是在“双减”政策出台两年多以后的一次政策体系化的行政立法行为,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这是在新的形势下,将过去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是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所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主要针对一些重要监管事项作了框架性的设计、总结和梳理,并未对过往监管规定作出实质性地突破和改变。
例如,关于“适用范围”:2018、2019版是“中小学生”;2021版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2022版是“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2024版是“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
区别仅在于用语越来越规范、科学!
再如,关于“培训时间”:2018、2019版是“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2021版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2022版是“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2024版是“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不和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除此之外,就是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之后。而这一时段,现阶段安排的是课后延时服务,服务结束后,可能还有一些学生校内部分作业需要到家之后加班完成!——校外学科类培训有空余时间可以利用吗?可以利用的时间在哪里?
又如,关于“师资条件方面”:2018、2019版是“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数英和理化生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教资”;2021版是“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资,并将教资信息在培训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2022版是“非学科培训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艺、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和相应教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2024版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取得教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此外,《条例》提出“鼓励、支持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
“能力”变“资质”,除了教师,还对教研人员作出新的规定!是更严谨、严格了,还是真正放开、春天来了?相信业内人士都有自己的判断。
但有几点是真的:家国一直都允许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存在,它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并且规定其性质为公益性、非赢利性。因为当前基础教育发展还不完全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依然稀缺,老百姓对自己真正满意的教育资源情愿自掏腰包。这也是拉动内需、搞活经济的一种策略和手段。
但校外培训机构的根本任务也是立德树人,而不是市场上的营利企业和资本公司,不能搞什么上市行为贪婪敛财,无底线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