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
(一)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交所上市交易、上市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票上市的功效 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提高知名度和市场信用;规范运作,提高绩效;提高股东投资回报。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适用
内资企业与三资企业分割的做法,始于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市场主体的立法思想。问题在于 a.三资企业分别立法缺乏科学标准,导致法律重复繁琐矛盾;b.先制定法律后制定实施细则不合时宜;c.与世贸组织确立的国民待遇相违背。
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司法适用
特征:a.多数职工投资入股,少数未入股的可以在以后增资时入股;b.职工个人股在总股本中占多数,职工之间持股量差别不大,某个股东的持股量不应超过总股本的50%;c.民主管理,一人一票;d.有法人资格。总体来讲,既有股份制企业的特征, 又有合作社的特征。
没有必要存在,财产组织形式、产权关系、分配关系、财产责任与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应当逐步纳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七、合作社的公司法适用
法律规范缺乏,工商登记无合作社。有特殊制度价值。是否坚持合作制不是问题关键,关键在于融资需求得到满足和交易成本得以降低。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及比较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二)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
1. 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二者区别在于
(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包含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到公司最终获准设立;设立登记包含申请设立登记到核准设立登记两个阶段。
(2)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主要是私法行为,公司设立登记既具有私法属性又具有公法属性。
(3)法律要求不同。公司设立既包括要式行为(制订章程)也包括非要式行为(订立发起人协议);公司设立登记一律为要式行为。
(4)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只要没获得核准登记就只是设立中公司,公司已经核准登记就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性质为法律后果。
3.三者关系 公司设立导致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导致公司成立。
二、公司设立的性质
1、合伙契约说。合意。
2、单独行为说。忽略了合意。
3、合并行为说。共同行为与契约行为合并。
4、共同行为说。同一目的。学界通说。
三、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