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一般来说,著作权只依创作产生,创作是一种生理性的思维活动,只有自然人具备这种生理能力,法人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当制订著作权归法人的规定时,从理论上就有可能同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冲突。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相比数量不是很大,但是也有必要予以规范。
创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一、职务作品的归属
(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这里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尽管职务作品通常同本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但是,并非凡是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都是职务作品。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两年内,经过单位同意而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所得收益在单位和作者之间分配。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归单位,作者保留署名权,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与职务发明的对比:职务发明的具体内容放在专利法里讲,这里先明确一点,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正好相反,职务发明其专利权都是归属于单位,发明人保留一个署名权,当然还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二、委托作品的归属
(一)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最常见的委托作品是摄影作品,照相对我们大家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不过我们平时谁也不会想到跟摄影师约定照片著作权归属,不知不觉中我们自己的照片的著作权就归给了摄影师,这才发生了众多婚纱摄影店能够欺负照婚纱照的新人们而不给他们底片的事情,婚纱店振振有词,因为婚纱照的著作权归摄影师。不过昆明法院已经判过一个案子,认定在顾客支付了高昂代价之后婚纱店还扣留底片的做法不合理。照片上不仅是有著作权,其上还有肖像权,如果是裸体写真,其上还有隐私权。
(二)传记作品: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传记作品表面上看也是委托作品,但是世界通例是该作品一般都属于被传者也即名人所有,执笔者只是获得不菲的润笔费而已。
这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案子:《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公安部一位姓李的同志根据组织的指派,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同志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是李同志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该书的合作关系,法院认定李同志属于传记作品的执笔者。因此法院判决溥仪一人为《我的前半生》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三)领导讲话: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对于“领导讲话著作权归领导”可以这样理解:首先在创作阶段,一般是领导先提出思路、大方向、提纲等,秘书写完初稿后领导一般还要进行修改,修改过程可能还要反复几次,最后真正讲话的是领导、真正负责任的也还是领导。
三、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例如:两人合作创作的小说,其中一人愿意发表,另外一人不愿意发表,那么能否发表?答案是肯定的。但是需要注意,在专利法中合作发明的规定正好相反,两人合作搞出的发明创造,一人愿意申请专利而另一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不能申请专利。
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四、演绎作品的归属
演绎作品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归属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影视作品归制片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
八、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具体来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