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
著作权and作品(其中了解 表达 & 独创性 )
著作权的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有关权利。
传播者的权利被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构成要件:可复制&独创性
(一)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表述(借助文字、音符、数字、色彩、形体等形式将某种思想观念表达出来)
“构思/表达二分法”的推论
推论1:“构思/表达合并”(merger)原则
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能有一种,这种表达同其所表达的构思已经合并在一起以至很难划分,则他人在表达这一构思时使用这一表达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推论2:“表达受限”(limited choices)原则
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有极其有限的少数几种,则这种类型的表达不能享有版权保护。
推论3:“实用/功能性物品”(useful article)原则
对于一项具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来说,该物品的实用功能属于它的设计构思.
版权法所保护的是艺术作品方面的权利。
(二)独创性: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资料的汇集。
//区别:思想观念是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
版权只保护作者的表述,而不延及事实本身。
作品的范围
一、作品的种类
接着我们从作品种类再一次加深作品构成条件的两个因素:可复制&独创性,在这里我们将再给出一些实例。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以讲课为例,如果老师属于照本宣科,照着书本念,那还构不成文字作品,因为缺乏独创性,这属于文字作品(书稿)的朗读、朗诵、表演,如果老师在讲课时不拘泥于书本,而是即兴发挥,则可能构成口述作品。以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为例,一开始律师往往要宣读起诉状,这应该是按照事先写好的文稿来朗读,不属于口述作品;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不可能再完全按照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进行,总有对方所提问题这一方没有准备那么周到的,这就要随机应变,这种情况下的发言应该就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了。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所以纯音乐是音乐作品,带词的音乐(歌曲)也属于音乐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注意,通说认为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近年来,郭德刚的相声、刘老根大舞台的二人转都很火,这些都属于曲艺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例如,甲画家将其画作出售给乙收藏者,乙拿到的仅是这幅画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这幅画的著作权还在甲手里,这就意味着乙不能擅自拿这幅画去复制发行。注意,电脑书法也可构成作品:电脑书法是指在选择某种电脑字体后经艺术加工完成的书法,这种书法尽管基于现有电脑字体产生,尽管可能艺术性不高,尽管可能完全借助电脑完成,仍应看作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构成作品,我们一般居住的住宅楼、上课的教学楼都不是建筑作品,还是因为独创性的问题,而鸟巢、水立方、国家大剧院、中央电视台(俗称鸟腿)等则因鲜明的独创性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一类可统称为影视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注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也予以保护。
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可统称为官方文件。
(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同时要注意,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黄色的作品就不享有著作权;后来为了满足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我们把这一项删除了,这就意味着类似于黄色作品这样的作品也会有著作权,但其不能传播。在美国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黄色录像的制作者按照当时美国的法律自己也不能出版发行该录像制品,但他发现有别人制作销售盗版的该黄色录像,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支持其主张,判决对方侵权。
另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试题著作权问题:首先,试题只要有独创性,同样有可能享受著作权保护,这下来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的试题可归入官方文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商业化的考试,例如英语的托福考试,其试题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英语托福考试非常著名,但其并非官方考试,而是一种商业化运作的英语水平考试,北京新东方学校就曾经因为在没有拿到托福考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销售托福考试真题而被告上了法庭,最后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关于高考试题,还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某人的散文被高考试题用作阅读理解的文章,又有甲出版社在高考试题汇编里收录了该年度试题从而也就吸收了该散文,文章的作者同时把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试题编者)和甲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中教育部考试中心并不侵权,其组编高考试题的行为可列入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而甲出版社就不能以合理使用来辩解,因为其是商业行为,甲出版社侵权。
又如,关于技术标准有无著作权也曾发生过争论,这要区分不同标准而定: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享有著作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产品说明书、期刊名称不论其长短,只要有独创性,就可以构成作品。以前曾评出过最短的科幻小说为“地球上最后一个人坐在房间里,这时候响起了敲门声。”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比如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等)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