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猎场》热播剧中,有特慧专列公司的“老总袁昆”与“猎头顾问林拜”之间关于“派遣工盗取客户资料”的几句对白:林拜提到男主郑秋冬盗取客户资料是否有风险,袁昆回应男主是派遣工,发现也是派遣公司承担风险,跟他本人无关。
该对白引发笔者关于“派遣工盗取商业机密的品质问题”的如下思考:
1、派遣工盗取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算个人行为还是算派遣公司的职务行为?
2、派遣工盗取客户单位商业秘密,客户单位向谁追偿?
3、派遣工盗取客户单位无论是否给客户造成损失,派遣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4、客户单位是否有权跟派遣工签订保密协议?
5、派遣工商业间谍中派遣公司是否有背书价值?
6、高端派遣高收费的逻辑在哪里?
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生存之根本,而“卧底”或“潜伏”又是商战中的常态。
通过派遣工进行商业间谍,又能有“遮掩”功能,所以出现的频率很高。很多人力公司在还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有可能“躺着中枪”。
本文探讨的是派遣工卧底,无论人力公司是否知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风险,供大家思考。(更多内容关注微信公众号:白话劳动法;深入探讨加本人微信:bai3653)
就上述思考,本期推文探讨如下话题:
▼人力公司的本质:经营对的人+匹配对的人
▼人力公司的责任:对匹配的人进行品质担保
▼人力公司的风险:承担派遣工的品质风险
▼人力公司的误区:派遣工的品质与公司无关
▼人力公司的价值:有对派遣工品质就行担保的能力
-Ⅰ-
人力公司的本质:经营对的人+匹配对的人
人力公司,无论是猎头或派遣,本质是一样的,均属于经营人的“生意”,为客户单位匹配合适的人选。因此,在这个逻辑下,经营对的人,匹配对的人,是人力公司的本质。
若在职场上将人按职位进行分类的话,那么,高端职位是通过猎头的方式与客户进行匹配的;普通职位是通过派遣的方式与客户进行匹配的。
《猎场》中,曲闽京是猎头匹配模式,年薪二百多万;男主是派遣匹配模式,年薪十几万。
经营的人不对,匹配的人不对,例如:能力、身体、品质、资历等就无法“友好合作”了,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本期推文,仅谈品质问题。
-Ⅱ-
人力公司的责任:对匹配的人进行品质担保
人力公司在与客户单位合作中,其应有的责任是什么呢?对匹配的人进行品质担保。人力公司对候选人能力或身体进行担保是其他法律范畴,但品质担保是基本要求。
无论是猎头还是派遣,候选人的品质出问题,人力公司的责任都无法推卸。而这种责任还不是基于人力公司与客户单位签订的猎头服务或派遣服务协议约定而产生,而是无需约定的应有之意。
同时,无论客户单位是否与候选人签订保密协议,均不影响人力公司对候选人批准的担保,所以增加对候选人品质的考察与背调是人力公司最重要的职责。
-Ⅲ-
人力公司的风险:承担派遣工的品质风险
人力公司的风险,若是派遣匹配模式,就需要承担派遣工的品质风险。
例如:《猎场》中,若男主窃取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成功,并给客户单位造成损失的,人力公司要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而该赔偿责任是以客户单位的直接损失为标准的,没有上限封顶。
若在猎头服务或派遣服务协议中有约定情形下,窃取客户单位商业秘密,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属于人力公司的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客户单位追究人力公司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客户单位向候选人追责。
因此,当人力公司做派遣业务,将风险都集中在用工风险上时,集体忽略了派遣工的品质风险与行为风险(关于行为风险,我们找机会再说)。
-Ⅳ-
人力公司的误区:派遣工的品质与公司无关
现行大多数人力公司均认为,无论是猎头还是派遣,人力公司的定位均是中介,猎头或派遣,对方满意,收钱结束服务或提供辅助性服务。
无论候选人在客户单位做出哪些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客户单位追究个人责任即可,与人力公司无关。
当然,也有人力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在跟候选人签订协议或合同时约定,候选人自己的品质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与人力公司无关。
上述约定,在法律上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客户单位,客户单位可以直接要求人力公司承担责任。
-Ⅴ-
人力公司的价值:有对派遣工品质进行担保的能力
笔者认为,对风险进行担保就是人力公司的价值。
客户单位只所以不自行“满大街”找人,而通过人力公司付费“找人”,那就是希望人力公司找到对的人,找到品质没问题的人。同时,隐含之意,就是若不是对的人,人力公司要承担责任。
所以,人力公司无论是猎头还是派遣,找候选人的能力、筛选与匹配候选人的能力、对候选人品质担保的能力,应当是等量的要素。
从上述这个视角看:派遣就是猎头,猎头也是派遣,人力公司的担保能力就是价值,这就是高端猎头或派遣高收费的逻辑。
当然,责任、价值必须有与之匹配的“服务费”标准。
但可惜的是,国内人力资源行业,没有将候选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能力列入收费或竞争标准之一;而企业也没有将人力公司公司对候选人的担保能力作为选择与价格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