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公民与政体
这卷主要考察最好的共同体是什么?公民之间是一致好还是不一致好?
一、城邦的至善不在于公民共有一切
苏格拉底认为城邦内部越是一致就越是好,但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城邦的本质在于多样性,而不在于一致性,因为一致性导致的个人而不是城邦,这种极端性,也不可能是某种善。其次城邦的组成客观上也需要不同种类的公民,因为不同特性的人才能从事不同的职业和工作,各司其职。多样性过多也不必担心难于管理,因为城邦中的人有着共同的目的和利益就在于对城邦的维持。
二、公民共有一切是不现实的
因为人们主要考虑到的是自己的利益,很少考虑公共的利益。如果城邦里所有的事物都是共有的,会造成人际关系的混乱,杀戮、伤害变的十分容易,造成城邦的混乱。
三、财产宜私有公用
如果财产公有制将会导致人们丧失慷慨施与财产的德行。拥有共有财产会产生更多的争执,虽然私有制也会有丑恶现象,这些恶行的产生不是由于私有制而是由于人本身的邪恶。在这里似乎亚里士多德和马克思产生了分歧,因为马克思将私有制归结于万恶之源,但是亚里士多德却认为私有制更有利于培养人们慷慨善良的品行,提高公民的积极性,之所以会出现丑恶现象是因为人们的德行不高。
四、均分财产型政体
如果通过立法来均分财产,还应致力于其他方面的均衡尤其是人们的欲望,因为能力较强的人就会认为他们应该得到比常人更多的财产。这就要求城邦要实现教育均衡来提高公民的德性,还要均衡荣誉等,否则就会造成动乱。
如何消除因欲望而导致的犯罪呢?1、适中的配置居民的产业和职业。2、培养市民的节制习惯。3提高市民的哲学素养。
财产对于保障城邦的国际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对财产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即不能富裕的让强大的邻邦对你发动战争,也不能弱小的不能与力量相当、类型相同的邻邦相抗。但是我认为这种程度是很难把握的。换句话来说就是不切实际,只能停留在理论水平。
五、法律的变革
法律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革的,但是我们要对法律的变革采取谨慎的态度,决不能轻易地改变法律。如果法律的改变只能给我们带来轻微的好处,就尽量沿用旧法。因为法律的实施效果最终取决于人们顺从法律的习惯,而不是法律的内容,习惯的养成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如果频繁的变更法律,必然会降低法律的威信和尊严,这是得不偿失的。
六、平民的监察制度的利弊
弊端:贫穷的人进入官场后拥有一定的权力会出现贿赂和腐败的现象。
好处:对平民阶层是一种抚慰,有利于促进城邦的稳定。
解决措施:1、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习惯。2、教育他们要养成与城邦的目的和本质相一致的生活方式。3、避免对其管束的过于严苛,致使其沉溺于肉体的放纵。
七、长老制的利弊
利:长老们德高望重,受过良好的教育和训练,有利于城邦的稳定和繁荣。
弊端:长老们随着年龄的上升,所做的决策未必英明,而且腐败贿赂现象严重。
八、城邦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职位的细化,不同的人从事不同的职位,时间一长,反反复复才能做得又快又好。一个人任职太多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