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新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相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办法中的确没有说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不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作用变小,责任变轻
纵观《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全文,只有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中体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那么技能教育和培训真的就这么重要吗?
是的,各职能部门绝对离不开安全管理人员在这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比如各职能部门对做哪些事可能造成事故有想法,但要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将想法进行分级就有难度;
比如各职能部门对管控失效造成的后果写出来没问题,但要他们形成标准的隐患清单有难度;
比如各职能部门告知从业人员应该怎么样操作,不按规定操作有什么后果没问题,但要达到《办法》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系统地知悉本岗位隐患就有难度;
从业人员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隐患,不可能全部由从业人员自己分析,那么这培训也是《办法》中明确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的。
所以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更能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但具体的工作落地仍然是也必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辛苦专业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