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现总结劳动报酬的33个问题,快问快答,简洁明了。本问答以笔者所在江苏省为基准。昨天发布的为前16个问题(文末有链接),今天为剩余部分。
17、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5)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18、工资在什么时间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19、工资支付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怎么办?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2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资什么时间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21、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工资?
(1)在事假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22、哪些假期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23、劳动者参加哪些活动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24、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的,如何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25、岗位变动是否可以调整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26、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哪些款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4)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27、因经营困难可以延迟支付工资吗?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
28、关于工资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举报、仲裁或提起诉讼?
(1)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3)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5)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
(6)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29、工资支付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30、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应当如何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参照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对于导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向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31、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能否请求劳动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不再返还用人单位。
对于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根据双方过错程序来承担责任,如果过错在外国人的,则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如果过错在用人单位的,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参照同行业或者用人单位相同岗位、邻近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32、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可否直接扣发工资?
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以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撤销后,可否主张解除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