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说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依据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则解除依据不成立,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具体到旷工行为,劳动者的旷工行为必须在规章制度有规定是违纪情形,且有明示的惩罚措施即旷工几日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书面的规章制度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肯定说认为,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严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员工连续旷工十五日以上,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