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项引多项
相关法条:细则22.2
不得多项引多项,是形式限制而非实质限制,如:
权力要求1为独权
权2是1的从权
权3引用权1或权2
权4引用权3
问:
权5可以引用权2或3吗?不行!
权5可以引用权2或权4吗?可以!
2.新颖性评价
新颖性评价采用单独对此选择,并且不使用三步法。因此,也就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说。新颖性评价要将本申请与每一个对比文件进行对比。
格式: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力要求1中的技术特性“……”,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力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3.创造性评价
直觉上认为理所当然,觉得没必要说的,有时候是得分点:
如,对比文件3中存在“通风孔”这一结构,其设置位置,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就理所当然认为:肯定不会影响本申请的创造性,因而不必做陈述。
但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中的结构都叫“通风孔”,因此必须对这两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否则会丢分。
4.如何上位概括
需要上位概括时,通常有以下两个暗示:
①有多个技术方案,技术特性之间有共性。将共性上位概括。
②技术特征太细,如果不上位,会导致权书的保护范围太小。
5.公开不充分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公开不充分是对说明书而言的,权力要求书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5.必背法条
法26.4 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26.3 公开充分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说明书而言,并非对权利要求书而言)
法22.2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细则20.2 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并不是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完整,而是技术方案能否解决该技术问题)
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强通风。
因此,下箱体侧壁设通风孔是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入独权。而上箱体和下箱体可分离无法解决通风问题,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能写入独权。
细则22.1 从权的格式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权,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如何区分属于,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还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独权而言的,从前不存在这个问题。
如果概括的过于上位化,包含了说明书所没有的范围,就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6.具体题型的注意事项
评判客户权书的题:
①新颖性和创造性
②其他实质缺陷
不能因为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就不评价其他实质缺陷;也不能因为有其他缺陷,就不评价新颖性或创造性。二者须兼顾。
比如,我认为“滤水板是可活动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26条第4款,不能授权。就因此不再进一步评价其不具备创造性,这会丢分。
权力要求撰写题
考试时,权书中可以不写附图标记,以节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