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是产品责任的认定,和别的文章无显著差异,不赘述。
而作者认为,无人驾驶带来的挑战是:
⒈无法认定行为责任主体
⒉产品责任主体认定存在困难
⒊存在无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可能性
作者认为的对策是:
(一)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认定依据之一
在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应 当首先依据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有人为因 素参与以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具言之,若无人驾驶汽车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正处于人为支配状态或应处于人 为支配状态但车辆使用人未适时接管车辆,则应依据现 行行为责任主体认定规则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车 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若所有人未尽到特定 管理义务,如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却未进行维护、维修等 等,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确定无人为因素参 与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根据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判 断是否由产品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在因人为 因素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尚存在 产品缺陷问题,则车辆使用人与生产者、销售者均需承 担赔偿责任。
这个没问题,也是在探究因果关系,很逻辑。随后,对于产品责任:
(二)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
在自动驾驶系统等零部件缺 陷逐渐成为事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确立自动驾驶系统 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既有其理论基础,也有积极 的现实意义。
未来立法可以考虑 进一步明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具体内涵,将零部 件、原材料提供者纳入产品责任主体的范畴。
也就是零部件、系统设计者也需要承担产品责任。第三:
(三)加快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晰产品缺陷的判 断标准
从内容来看,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标准应主要涉及 功能安全、信息安全、决策预警及辅助控制的功能、性 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等。其目标应以确保无人驾驶汽车 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为核心。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后,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应为无人驾驶汽车流通上市的前提之 一。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则应以相关技术标 准为依据判断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从而判 断产品责任主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是“技术标准”导向,回到了现有的产品责任体系框架,没有提出挑战,这与前几篇文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