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性补助。
经济赔偿金: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前提条件是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用钱来解决问题。
二者的不同之处:1、主体和对象不同,前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方。后者则不一定,也有可能是职工支付给企业。2、支付的标准不同,法律各有规定。3、性质不同。前者是补偿,后者是惩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到12个月算1个月,6个月以下算半个月工资。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个基数:劳动者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前12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作年限封顶:不属于劳部发(1994)481号 文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属于481号文规定”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在2008.1.1前补偿年限按以前规定计算,2008.1.1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有点绕是吧,举个栗子,某员工1997.1.1入司,2009.6.30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481号规定最多补偿12个月,则只需补偿12个月。如果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是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解除的,属于前一种情况即不在481文的限定情况中,则需要补偿从1997.1.1起计共13.5月工资。也就是2008.1.1以后有1年就要算1个月。
上限封顶:2008.1.1后的经济补偿所支付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且支付上限为12个月。2008.1.1之前的的工作年限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也就是分段计算。
其他补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补贴,劳动者无需交纳个税。
经济赔偿金:
1、单位赔偿员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员工赔偿单位: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形有: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特殊规定: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版22条均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