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职位类别主要有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相对应,并且一职多级、上下交叉,这样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比如说一名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履职多年,始终没有晋升为领导职务,但由于其工作实绩和资历,也可以有较高的级别,而级别是与待遇挂钩的。《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公务员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待遇及权益保障、公职的退出等,下面分述之。
公职的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取得分为考任制、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其中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即实行考任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机关聘任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职的履行。公职的履行包括公务员的培训、考核、职务职级升降、奖励、监督与惩戒、交流、回避等内容。机关根据公务员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其中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才德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外到内的调任和内到内的转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与交流不同的是,挂职具有临时性,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回避分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并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比如说公务员不可以回自己的户籍地当县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公务员的待遇及权益保障。公务员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与保险。除基本工资外,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和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者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公职的退出。退休是公职的正常退出方式,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另外,公务员工作满一定年限,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的,也可以提前退休。与此相应的,还有非正常的退出方式,包括被动的辞退和主动的辞职。公务员因为工作能力方面的问题或者表现不好,会被机关辞退,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辞职又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二者有区别。辞去公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而辞去领导职务,仅是领导职务的暂时丧失,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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