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保险条款之碎碎念:Following Form, Waiver of Subrogation及Primary & Noncontributory

近日有个童鞋发来一段采购协议中的保险条款,说是不少地方没看懂(甚至怀疑原文有误)。我大概瞄了一下,是比较典型的保险条款,原文并无错误之处,但是由于涉及的保险法基础知识和概念比较多,其中又有不少英美法的特有表达方式,所以如果没有点法学底子和对法律英文表达法的熟捻,的确会感觉一头雾水。现在我就不揣鄙陋,借这个比较典型的保险条款,掰扯掰扯里面几个比较重要的术语和理解难点。原文如下:

Insurance.

Seller shall provide and maintain throughout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inclusive of any warranty obligations, the following insurance:

(a) Workers’ Compensation: Statuto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e or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services are being performed;

(b) Employers’ Liability in the amount of $XXX each occurrence;

(c) Commercial Grade Liability with limits of $XXX each occurrence, $XXX aggregate, for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combined. Policy wi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verage features: (1) blanket contractual liability, (2) Products and (3)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coverage;

(d) Automobile Liability with limits of $XXX each occurrence for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combined. Coverage will include “owned”, “hired” and “non-owned” automobiles; and

(e) Umbrella or Excess Liability with limits of $XXX each occurrence and aggregate for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Policy must be “following form” to all primary policies listed above with the excep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All insurance required above will be written with insurers rated A or better by the latest “A.M. Best Guide”, or the equivalent international guide. Where allowable under law a waiver of subrogation from Seller (including affiliates and its directors and officers) and its insurers will be provided in favor of Company. Upon request by Company, all policies with the excep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will identify Company as an additional insured. Seller’s insurance will be 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 to that maintained by Company.


一、主旨及基本逻辑

为了便于下面具体问题的分析,我先把这个条款的背景和大体逻辑简单梳理一下。如前所述,这是一份标准采购协议里的保险条款,主旨是买方(采购方)要求卖方(供应商)在采购协议的整个有效期内购买并保有有关种类的保险险种,以使买方尽可能规避采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本质上是双方在交易之前对风险分担的一种合约性安排。国内由于工业保险并不发达(毕竟保险费用对于厂商也是一块不小的投入),所以买卖双方提前作出这种系统性的保险安排的实例,并不多见。但是,在英美法背景的交易合同中,这种安排就司空见惯了,而且经过长期实践已经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结构化的保险安排惯例,具体体现在合同里,就是上面这样一项专门的保险条款。同时,由于这项条款主要是保障买方利益的(基于采购方的谈判优势),所以基本上都是规定卖方的保险义务和责任,这就导致:1、买方要求卖方购买的保险险种尽可能多,承保范围尽可能广,最好还要有一种兜底性的保险安排,以免挂一漏万(后面讲到following form的时候会涉及到此点);2、即便买方自己很可能也会投保,但卖方的保险仍然是负首要责任的(后面讲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的时候会涉及到此点);3、即便有关保险事故是由买方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买方亦要求卖方保险公司不得向自己追偿损失(后面讲到waiver of subrogation的时候会涉及此点)。只有首先理解了保险条款的上述主旨以及由主旨导出的三个具体逻辑,才能全面而准确地理解这个条款里的各项具体安排。


二、英美保险法中的若干习惯表达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下面要进行的具体分析,有必要先排除一些术语或习惯用法上的雷:

1、我们知道投保一般表达为provide/buy/take out insurance,或者直接用insure; 而maintain insurance的含义却经常被误解,很多人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为“续保”,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maintain insurance的准确含义是insure and keep insured (with an insurance company),实际上包括从投保到保持后续的持续在保状态的整个过程(当然要持续在保必须要续缴保费,但又不仅限于续缴保费),所以理解或翻译为“续保”不准确,应当借鉴港台译法翻译为“保有(保险)”(亦不宜译为“维持(保险)”)。

2、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的说法有insurer/insurance company/insurance carrier/underwriter (UW; U/W; underwriter agent)。我曾经看到有人把保险合同里的carrier翻成“承运人”,或者把underwriter翻成“承销商”,都是明显地不看语境的错译,当然这两个对保险公司的叫法看似不如insurer或者insurance company那么直观,但是在比较地道或专业的保险类文件里却很常用。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是policyholder,被保险人是insured,但注意policyholder和insured的外延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因为insured包括additional insured(附加被保险人),而additional insured显然不是投保人。

3、各种具体险种的叫法,这是英文和中文最显著的区别之处,不熟悉的人很容易迷惑:中文习惯在各种险种名称后加个“险”字,或者直接加上“保险”两个字,比如“工伤险”、“交强险”、“失业保险”等;而英文在指涉具体险种时,大多数情况下却不会在险种名称后加上“insurance”,而是习惯直接用保险责任的类型指代各种具体险种(也可以理解为为了简洁而省略了本应有的insurance一词),比如上述保险条款里出现的Workers’ Compensation就是指的工伤险,Employers’ Liability就是指的雇员责任险,Excess Liability就是指的超额责任险。当然,并不是说加上insurance一词就错了,只不过不加更常见,而且即便不加你也要能知道指代的是哪种具体险种,而不是仅仅按字面理解为某种“责任”。

4、coverage and limit,这两个术语也是保险类法律文件中必然会碰到的。coverage大家都知道是“承保范围”,具体说就是保单所保障(cover)的风险(risk)、责任(liability)或潜在损失(potential loss),是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主要标准,承保范围的性质和大小也直接影响保费的高低。和coverage相对的是不保事项——exclusion,就是保险公司明确排除在保单保障范围之外的情况、事项或行为,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单或保险合同里逐条列明。limit的全称是policy limit,在保险法里指的是保单限额(亦称理赔上限),一般也是和保费水平挂钩的。limit和sum insured/assured(保额)通常是同义,都是指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顺便提一下保险里另外两个金额的表述,一个是保费,通常用premium(亦称insurance premium);另一个是保险金(保险理赔金),通常用benefit(亦称insurance benefit)。由于保额、保费和保险金这几个金额通常在同一份保险类法律文件都会出现,切忌混淆。

5、occurrence-based insurance vs. claims-made insurance。由于上述保险条款中数次出现“with limits of $XXX each occurrence”这一表述方式,这就涉及两类基本的承保方式——事故发生型保险(occurrence-based insurance)和索赔申报型保险(claims-made insurance),前者是指受保前提是保险事故必须于保险期限内发生(而不论索赔于何时提出),后者则指受保前提是索赔必须于保险期限内提出(而不论保险事故于何时发生)。所以上述保险条款中的“with limits of $XXX each occurrence”指的是在期内发生式(on an occurrence basis)承保的前提下,某一险种在每次发生事故时的理赔金额上限。

Ok,明确了基本逻辑,扫清了术语障碍之后,下面进入正题:


三、Following Form到底follow了个啥?

following form这个术语出现在上述保险条款所枚举的卖方必须保有的险种的最后一种,即:

(e) Umbrella or Excess Liability with limits of $5,000,000 each occurrence and aggregate for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Policy must be “following form” to all primary policies listed above with the excep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前面说过了,买方一般本着“宁杀错勿放过”的思想,恨不得把所有保险责任都加诸于卖方的身上,所以,上来先在第 (a) - (d) 项祭出了四大险种:工伤险(Workers’ Compensation)、雇员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商业分级责任险(Commercial Grade Liability)和机动车责任险(Automobile Liability),应该说已经把采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囊括得差不多了,不过始终还觉得不放心(without peace of mind),因此又搞了个兜底条款,也就是第 (e) 项 ——Umbrella or Excess Liability,就是伞覆险超额责任险,实际上都是一种“兜底性”保险,所不同的是伞覆险的coverage通常比primary insurance更广,即能够cover到前面的几种primary insurance没有cover到的范围,通常cover的就是primary insurance所exclude的事项(不保事项exclusion);而超额责任险的coverage通常和primary insurance是相同的,只有在primary insurance的limit(理赔上限)不足以赔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超额责任险才会对不足部分进行赔付。但由于这两种保险对于主险/基本险都是补充性的、兜底性的,所以经常连用而不详加区分。

following form亦称为follow form或者follow-form endorsement,先看一下关于follow form含义的描述:

“Follow form also identifies an “excess” liability policy that follows the underlying policies for most policy provisions. ... This type of policy form is typically used excess of scheduled underlying insurance and usually contains a requirement that the insured maintain scheduled underlying insurance.”

由此可知,following form实际上是umbrella (excess) liability policy的上位概念,指的是包括伞覆险和超额责任险在内的对主险(primary insurance)或原定基本险(scheduled underlying insurance)未覆盖到的范围予以补充性保障的一种跟随性的保单(即不能脱离主险保单而独立存在),不妨称之为“附随性兜底保单”。相应地,上述条款的完整形式应当是:

(Umbrella or Excess Liability) Policy must be “following form” to all primary policies listed above with the excep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这样把省略的句子成分补足后,就能比较容易明白句子的逻辑关系。因此,following form里的这个follow到底是“跟”的什么东西,只有在理解了following form和primary policy之间的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准确捕捉。


四、设置Waiver of Subrogation的用意何在?

在保险法中,Subrogation指的是代位求偿(权),即在因第三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即取得代被保险人之位向过错第三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可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一般有三个,即: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3、代位求偿金额以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为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waiver of subrogation指的就是一种旨在放弃此种代位求偿权的书面文件,姑且称之为“代位追偿弃权书”。 那么,再来看看原文中的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Where allowable under law awaiver of subrogationfrom Seller (including affiliates and its directors and officers) and its insurers will be provided in favor of Company.

严格来讲,从保险法中的Subrogation制度的含义可知,放弃代位权的主体是卖方的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公司在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实务中,事先建议或敦促保险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的往往是卖方(因为卖方已与买方就此达成协议),而并不是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过程中主动放弃,或者,即便保险公司要主动弃权,亦必须得到卖方的许可(permission),所以,实际上,waiver of subrogation是由Seller and its insurers共同出具的。

而这份waiver of subrogation要in favor of Company又是什么含义呢?很多人习惯把in favor of习惯性地理解或翻译为“以……为受益人”,这种理解不能说错误,但不够具体。waiver of subrogation在什么具体情况下使买方受益呢?这就要回到本文开头对保险条款基本逻辑的分析上来。实际上,买方为了将自身风险最小化,进而要求卖方即便在因买方过错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亦仅由卖方的保险公司对卖方进行赔付,而卖方的保险公司不得对买方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令买方最终承担责任(也许买方会与卖方另行私下达成和解,但这与卖方的保险公司无关)。以此种提前作出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作出安排,以维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亦更有利于采购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才是在保险条款中设置Waiver of Subrogation的真正用意所在。所以,此处的in favor of Company的实际含义,是指放弃对买方(Company)进行追偿(的权利),因而间接令买方“受益”。

那么,在实务中waiver of subrogation的具体运作机制又是怎么样的呢?据笔者所知,要分为两步实施:第一步卖方的保险公司按照卖方的授意:i)在保单/保险合同中直接规定/载入一个放弃代位追偿权的条款;或ii)在保单/保险合同已签的情况下,加一个以waiver of subrogation为内容的endorsement(保险批单/保单修正书),附在原保单/保险合同后;当然,保费也是要相应上浮的(作为保险公司waive其权利的代价,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了);第二步由卖方和买方在采购合同中加一条waiver of subrogation条款,但是采购合同中的这项条款,并不是处置实体权利(实体权利的放弃由保单/保险合同规定),而只是买卖双方之间就此事作出一种制度安排或者承诺。因此,此处的waiver是指体现为保险批单形式的“弃权书”,肯定是一种体现为实体形式的书面文件(而非像某些人把waiver仅仅理解为一种弃权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上句或可译为:

【经法律许可,卖方(包括关联方及卖方董事和高管)及卖方的保险公司应出具放弃向本公司追偿损失的代位追偿弃权书。】


五、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究竟是何含义?

Seller’s insurance will be 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 to that maintained by Company.这句话究竟如何理解?要理解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首先需要了解additional insured(附加被保险人)的制度设计。也许举一个具体实例更容易让大家明白:

比方说一家连锁酒店的业主在市中心购得一个地块,用于建造一家新的酒店。业主雇用了一家总承包商负责酒店建设工程的总体监督及管理,这家总承包商又雇用了其它数家分包商负责酒店的具体建设施工。按照工程建设惯例,各方都会就相同承保范围购买相关保险。建设工程合同里包括经各方共同商定的保险要求,要求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都要在自身的保单里把业主指定为附加被保险人(name the owner as an additional insured on a 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 basis)。

在施工过程中,某家分包商因为机械操作失误导致在施工现场砸伤一名路人。受伤的路人于是同时起诉了业主、总承包商和这家分包商。这时,分包商的保险由于在primary与noncontributory的前提下指定了业主和总承包商为该保单的附加被保险人,所以应当代表所有各方进行理赔,即分包商的保险应当首先作出理赔(respond first),并不得要求业主及总承包商的保单共同分担理赔金额(without seeking contribution)。只有在分包商的保单限额已全部赔付而尚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及业主的保单才会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理赔。

通过上面的实例,就很容易明白,如果我们说一项endorsement或policy是primary & noncontributory,实际目的是在各方分别保有的多项承保范围相同或重合的保单中,通过指定承担较后顺位保险责任的当事方为应当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的当事方的保单的附加被保险人,而预先排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响应索赔的顺位(实际上,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是同时触发各方的多个保单的理赔程序的),应当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是首要责任和单独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无疑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承担风险最大的一方。

在本文的上述保险条款中,Seller是其保单的被保险人,Company (Buyer)是由卖方指定的附加被保险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Seller’s insurance是处于primary地位的首要保险,即必须第一个进行理赔;而insurance that maintained by Company(买方保有的保险)是补充性保险,理赔的顺位是第二位的;同时,Seller’s insurance在进行理赔时不能要求insurance that maintained by Company分担理赔金额,也就是noncontributory的含义。所以,Seller’s insurance will be primary and noncontributory to that maintained by Company.这句话的含义就是卖方的保险应作第一顺位理赔,且必须单独赔付,而不得要求买方保有的保险共同分担理赔金额。

当然,由于篇幅所限,上面仅仅讲了这个保险条款的三个理解难点,其实这个典型条款里信息量非常之大,不可能一文以蔽之,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继续深挖细究,也可以试着整段翻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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