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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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与司法有关的热点事件不断。每次热点爆发,总免不了这样的路数:先是一番爆料,再是一番反转;先汹一波批判的浪潮,再涌一波对批判的批判;这边指责冷血,那边指斥民粹;这里呼喊道德,那里呼吁理中。这种时候,我偶尔会想起我在2012年年初帮友人写过的一篇稿子。

2017年11月11日,我发了一条朋友圈:在这个四柱擎天的日子里想了想,考虑到自己以后基本也就告别自行车了,也不怕丢人了,打算把自己全文撰写的、已经成文定稿的、且已使用过的、尚有保存的辩词残稿陆续都放出来。以上四个条件是合取关系,取并集,不包括帮人修改和润色的。有仓促赶工的,有应付交差的,质量参差不齐,资料价值大于参考价值,权当是为圈内的数据积累添砖加瓦了。

so,为了兑现承诺,这就开始陆续更新了,基本上会按照时间先后的顺序,从2003年左右我离开攻辩位置时开始。

本文提到前面来发,当然是为了蹭热度。但是,基于自己的高冷范,本人并不打算对该热点事件本身直接发表看法。

2012-3-11

立场: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利大于弊

结辩稿:

对方看舆论的影响是愁愁愁,我看对方的立论是错错错。整场辩论,对方无非在讲一点:某些种类的舆论在某些法官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有可能会给司法审判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据此就推导出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的话,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了。

对方之所以会有这样错误的推导,是因为他们存在两个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对“舆论”的误解。我们中国人,讨厌说三道四,孔夫子就说“巧言令色鲜矣仁”,还有那么多成语,“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自古以来,我们就认为,但凡舆论滔滔,肯定没什么好事。这是一种思维定势。但是对不起,舆论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我们就生活在其中,谁不是这样呢?不要以为你否定此处,就能生活在别处。舆论,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个平台,就像我们今天的辩论,它把各个方面的观点都摆在台面上,共同接受大家的检视和选择。所谓“和光同尘”,有什么好怕的呢?打开窗,新鲜空气会进来,苍蝇也会进来。怎么办?装上纱窗就好了。比如美国,为了让司法避免媒体可能的不良影响,就不是通过对媒体的特别限制,而是通过程序自律和程序无效两种机制来实现,这就使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两种价值达到了最佳的平衡。

爱之深,责之切。是的,舆论当中有很多情绪化的内容。但是,认识到情绪背后所隐藏的诉求,并对诉求进行考量和回应,不就可以真正做到“人民司法为人民”了吗?更何况,真相不就是我们给出的最好的答案吗?公正和公开不就是对诉求最好的回应吗?因为这本身就是最大的诉求啊。我们总不能把小孩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吧?

第二个误解,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对外界的意见统统说“不”,就是独立吗?不,那只是青春期的叛逆小孩,不是真正的成长和成熟。更何况,在现实状况下,舆论常常是对抗行政干预,保护司法独立的。事实上,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趋势和容易被滥用的属性,一切权力都应该被制约,而民众制约权力最直接和最现实的方式就是舆论。那么,为什么偏偏司法权要例外?任何一个行业,只要成其为行业,都必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这不应该成为拒绝民众声音的理由。信息不对称永远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不加以制衡,它就会变成垄断,滋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正总是与公开密不可分的。从黑箱到白箱,不是我们所一直期盼的司法进步吗?我们早已告别了“天威不可测”的过去,对方又何必踏上“司法神秘化”的老路呢?

请大家想一想,法律是什么?法律人是为了什么?法律面向的是世俗生活,法律人关怀的是世俗生活。从古老的自然法开始,人民群众那种朴素的正义感和道义观一直是很灵的;法律要说人话、有人性,就要主动接地气、得民心;所以我们说,舆论,不仅是司法的镜子,更是司法的根。如果你愿意体民情、察民意,如果你相信你可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舆论涌到你门前,为什么你的第一感觉会是“狼来了”?你心虚什么?你怕什么?站在灯光下,让你很不自在吗?就算是“四大皆空”的佛祖,众生疾苦也牵动着他的心。究竟是什么样的傲慢与偏见,才能让人如此理直气壮地闭目塞听?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检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本身就说明了司法审判是不排斥、甚至欢迎舆论的参与的;而判决书说理的要求,则说明我们不仅要公开审理的过程,还要公布论证的过程。而这一切,不仅是对公众需求的回应,还推动着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的双重进步,更有利于交互对话下共识型真理的形成。就好比“透明厨房”,厨师炒菜的技术不是每个人都会的,但是炒菜的过程却是每个人都可以看到和品评的。对消费者来说,放心、开心;对厨房来说,促进进步、提升品牌。行业提升,结构改善,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常常说,法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那就是,法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所谓生活方式,就像呼吸一样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而且自然而然。如果舆论不能广泛而深入地与司法审判形成一种平台性的互动对话,并籍此扩大我们的理性共识,我们又如何能指望这一天的到来呢?如果这一天可以到来,这不正是我们所期许的最大的利么?

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其实舆论关注哪些案件,本身也反映了这个社会和时代的变迁,比如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在若干年前是不会被舆论所关注的。所以,司法积极地面向舆论,也能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使得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满足社会的要求。

最大的理性就是认识到个体理性的有限,而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更加不能拒绝他者的声音。有舆论比没舆论好,舆论开放比舆论封闭好。我们甚至可以说,真正可悲的,不是影响太大,而是影响太小;不是呐喊声太大,而是听不见我们的呼与喊。《人民日报》不也说吗?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聪明者,耳聪目明也。司法改革,司法进步,没有理由拒绝舆论的参与。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要怎样让人民群众都能看得见?舆论,是人民司法的眼,它让你我看见,正义是如何实现。

掌声响起来,我心更明白。无论是评委还是观众,无论是肯定还是批评,我都想对大家说,你们的声音,对我们很重要。

散碎句子:

进行监督的舆论就不是舆论了吗?

有情绪的意见不是意见吗?马景涛咆哮着吼出来的观点就不是观点了吗?

监督不等于影响,但监督是影响。我不等于男人,但我是男人。

蝴蝶扇动一下翅膀,都能在太平洋上掀起一场风暴。监督不能产生影响吗?监督不能产生影响,还要监督干什么?监督不能产生影响,你当纪检部门是吃白饭的吗?监督不能产生影响,你以为宪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是空口说白话摆着好看的吗?

说监督没影响,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监督存在的意义。对方辩友,你真的是这么想吗?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条: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应强烈的案件,应当坚决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7条第4款: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1条: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法官法》第7条:法官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司法机关开官方微博。

按照对方逻辑,《XX法》规定OOXX是在妨害司法独立吗?

要求舆论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正确无误的,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这在本质上就是新闻审查、就是舆论钳制、就是言论管制、就是不让人说话。

要求舆论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正确无误的话,那还有谁能说话?那还有谁敢说话?因为谁又敢保证自己是百分之百正确的呢?

就算是科学家,我们也不能要求他的每一个结论都是正确的。

要求每一句话都是对的,那是对上帝的要求。

我们讨论中国应不应该造航母,难道就是在干涉我国的军事吗?

父母对儿女的婚姻发表意见,难道就是在干涉婚姻自由吗?

什么叫做“必须”?意思是那是底线,是最低要求,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中国有5亿多网民,5亿多人代表不了民意,难道你一个人代表得了?你还真是会代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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