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从宏观角度来谈商法与中国的关系,社会制度内容丰富多样,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等,因此商法对社会制度的影响也可以看成是,商法对中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思想制度的影响。
一、商法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马克思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在经济决定上层建筑方面,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有什么性质的商法。商法性质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商法对于商主体、商行为的限制较多;过多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然而,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艾哈德曾说:秩序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法多为限制商事自由发展。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由于秩序和自由兼收并蓄,商法便呈现出既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又强调法律规则和秩序。
中国是否能够真正步入市场经济,真正激活市场经济,很大的因素在于制度上的落实,而商法就是市场经济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换言之,商法对于构建和优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急促行的促进作用。而我国商法创设了商人制度,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等,改变了传统市场主体缺位的状况。不仅如此,对商行为予以调整和规范也是商法对市场经济体制所作的贡献。
二、商法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商法中,商行为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对构造民主政治制度提供良好的法律理论参照;由于商法具有反作用,将对经济自由和民主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而民主政治建设很大程度依赖于经济民主建设。由此观之,商法对政治制度的影响表现为间接性的促进作用。其次,商法的建立和完善能政府及时转变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管理职能,调整政府行政机构。
三、商法对思想制度的影响
首先,传统旧社会对国家对商业采取消极态度,即重农抑商现象严重,造车有志之士不敢、甚至不屑经商也投身官场。由此可想,传统观念中,多对商人、商业采取蔑视态度,而商法的出现,试图改变社会歧视现象,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的设置,提高商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提升商人之社会地位。
再者,抑制浓厚的个人义务本位思想。还记得马克思关于法律的本质如何描述吗?——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强调国家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因而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法律更多的意味着遵守法律,主动捍卫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较薄弱。而商法赋予商主体平等的交易地位,商行为法更多给予商主体广阔的资质空间,赋予其自由交易的权利。使得传统社会观点得到有效转变。
最后,商事交易由于更多地强调意思自治,许多商行为之顺利开展依赖交易双方,因此,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与社会市场的稳定,诚实信用原则至关重要。随着商法的建立,社会上信用的观念深入人心。
综上,作者客观地描写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现实困境,再从商法对于社会制度的影响,多角度全方位地向人们阐述商法的意义,从中可看出作者研究之深入、思考之周全、评价之中肯、水平之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