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又到年底了,很多企业企业一到年终就像迎接世界末日一样,年终总结及决算,各种自查、内审和外审,当然还有让很多人头大的汇算清缴,尤其是在没有税务会计的企业,可是,汇算清缴真的那么难吗?
01.汇算清缴到底是在干嘛
汇算清缴说白了就是把会计利润调整成税务利润,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的蓝色差额是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帐务处理时对定性定量方面的规定差异产生的,正是由于这个差异的存在,才有目前为止汇算清缴存在的必然性。
02.汇算清缴怎么做
从16年底到17年6月做了18个小项目,因为大都是一般行业企业,所以真正接触的调整事项大致雷同。根据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A类)从三个方面入手:
收入方面
在收入确认方面,税会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汇算清缴就需要在会计角度的基础上调整为税法角度的收入。
会计角度
关于收入确认,会计角度有两个准则做出了详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14号准则将收入分为三个模块: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5号准则是专门为建造承包商特有的建造合同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制定的一项准则,这里面也涉及到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因建造合同的收入、成本确认、计量也相对复杂,可以单独叙述关于建造合同的相关问题,这里仅就大部分行业适用的14号准则进行叙述。
收入确认条件
三种收入的确认条件中都有的是:第一,企业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个就不用过多解释了,财务玩的就是数字游戏,你连金额都搞不清楚,这显然不合理;第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里的“很可能”到底是什么标准,在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具体解释,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中明确指出很可能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也就是说当你有过半的把握这业务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你就可以考虑是否确认收入了。
不同的是销售商品收入还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以及是否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劳务收入还要关注完工进度,在区分交易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确认收入。
收入计量依据
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依据都是按照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业务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事项
在实际业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事项也会影响收入的确认: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就一个原则,把现金折扣当空气,啥时候发生了啥时候说,折扣部分计入财务费用;商业折扣(折扣销售),俗称打折,那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所以,在承诺折扣的时候就直接以折扣后的价格开票并确认收入;销售折让,冲减发生折让当月的收入;销售退回,也是冲减发生退回当月的收入,注意还要冲减对应的成本、调整库存,对于折让和退回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税法角度
汇算清缴是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进行调整计算的过程,有两种计算方法:直接计算过程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法计算过程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说的直白一点,这个过程类似于会计上的差错更正,假设会计利润是错误的分录,税务利润是正确的分录,问:怎样在错误分录的基础上得到正确的分录呢,那就需要看看错误分录与正确分录的差异在哪儿,然后编制调整分录即可,这个编制调整分录的过程就相当于汇算清缴间接法调整的过程。当然也有朋友说,那我可以先做相反的分录冲掉错误分录,然后直接做一个正确的分录,完全OK,难道你没发现,这不就是汇算清缴直接法的计算过程了么?
虽然实务中采用间接法较多,但我个人认为,直接法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因素的确认是必须要掌握的理论基础,其实看间接法的计算过程以及进行过实务操作过后就会发现,间接法的计算就是首先明白会计上怎么处理,其次判断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当出现不一致时,就需要在会计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干掉差异,最终调整为税务利润,计算税额就可以了。“判断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这个步骤其实就是对直接法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因素的确认过程,至关重要,因为你不知道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你就不知道差异在哪儿,那你就无法计算出理论上最接近税收风险无限低的税务利润,可以说你的汇算清缴就ower了。
下面就要说说最关键的“判断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了。
收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和税收优惠及特别纳税调整中涉及的收入调整事项四个方面阐述收入的范围问题,应税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收优惠及特别纳税调整中涉及的收入调整事项:比如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你必须从将你会计上一笔笔收入分类汇总,明确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以及税收优惠和特别纳税调整中涉及的收入调整事项。
收入计量
在明确收入类别的同时还要对会计上确认的金额进行鉴证,也就是对收入的计量方面的税会差异进行调整,收入的税会差异主要是由于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造成的,对比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找到大部分收入时间差异。比如,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与税法的强制性是有关系的,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有退货可能性时,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不确认收入或根据退货率冲减部分收入成本,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对收入及成本作相应的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当然营改增后出现了很多差额纳税的情况,在确认收入时到底是仅就差额确认收入还是全额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的问题在实务中的处理是五花八门的,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差额纳税不等于差额确认收入,不要混淆了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收入的概念。
举例说明,劳务派遣行业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差额纳税,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费100万,代发工资保险400万,增值税的规定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500万,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即400万后的余额,也就是100万为销售额,增值税额=100/(1+5%)*5%=4.76万,但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确认收入500-4.76=495.24万,确认成本400万,并且100万的管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有人会说,收入成本同时增加400万,不影响所得呀,有意义吗?非常有,别忘了,广宣和业务招待扣除限额会用到收入的。
收入类调整
目前做过的这些项目,收入类调整的比较少见,主要是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收入,像以不动产出租业务为主的公司,一般租金是年付,但并不是以会计年度为一年,一般都是以十二个月为一个周期,这样,就需要掰扯清昨年、今年和明年!还有适用建造合同准则的业务要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等等。还有比较关键的视同销售收入,很多企业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或者发生其他视同销售的用途(所有权发生变化),都要调整对应的收入成本,此点还要注意视同销售收入也是计算广宣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数的一部分。其它比较常见的就属于投资收益了,谨记税法的务实性即可,只有发生实际收益是才会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