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出台引起了法律圈的普遍关注,其不仅完善和细化了国家赔偿制度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赔偿的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而且对于强化法院规范执行措施,促使法院积极履行执行职责,破解执行难也有很大的倒逼作用。本文拟就作者的一些浅显认识谈谈对该解释的相关问题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执行司法赔偿解释”是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实际上,该条仅是说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赔偿,但哪些行为属于错误执行,如何认定?太过原则,造成实践中难以操作,当事人的权利难以落地,此次“执行司法解释”从适用范围,侵害类型,提出赔偿的时间节点,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明确,为权利人启动赔偿程序及法院实体审查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和标准,畅通了执行类司法赔偿的救济途径,将受害人的权利落到了实处。
二、“执行司法解释”倒逼法院强化职责,积极、主动执行案件的意味很强,对于消除实践中怠于执行,拖延执行,破解执行难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实践中,不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有些案件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或首封法院将保全财产处置权交由其他法院后不管不问,甚至还有的法院将其他法院已经保全、冻结的财产强行扣划、扣押到自己法院,导致申请人的权利迟迟执行不到位。此次,“执行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对其他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等情形列为错误执行损害赔偿的的受理审查范围,今后,如果再出现这几种情况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话,权利人就有依据要求法院赔偿损失了,可想而知,为了不被追责,法院执行部门能不尽心尽责吗!我认为,这是整个司法解释中最值得称赞的地方。
三、具体适用流程要点提示
“执行司法解释”对适用范围,认定条件,具体情形,赔偿项目和标准等规定的很详细,鉴于篇幅问题,不再对条款内容一一解读,下面仅就作者个人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下列举。
1、提起执行司法赔偿的时间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当然也有例外,请参阅“执行赔偿解释”第五条但书部分。
2、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即采取错误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审查期限为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
3、如果法院决定不予赔偿或在审查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权利人可以在审查期限届满后3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权利人如果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5、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权利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权利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注意搜集对自己主张权利有利的相关证据。
以上是作者的一点学习心得,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