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以来,与网贷行业有关的规范文件频出,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随后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联合存管模式,再加上年初开始的全国范围内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措施等,一直让整个行业紧绷一弦。终于,8月24日下午,四部委(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算是锤音落定,至此,网贷行业有了专门性规范。
《监管办法》与2015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了不少新的变化,本文将对涉及“债权转让”的规定做深入解析。
一、债权转让存在的原因
“债权转让”是大部分平台都存在的一种业务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客户体验等问题,很多P2P平台无法真正做到出借人及借款人的“点对点”线上直接借贷,原因如下:
1、纯线上点对点借贷,无法解决借款人用款的及时性问题。实践中,很多有借款意向的人群,都是即时性的借款需求,特别是小额的、消费类借款,借款需求时间较短,而线下审核后再放到线上募集,募集期可能无法保证,另外,单笔费用单笔上线,平台标的数量会非常多,增加操作成本。
2、抵质押类的借贷,无法实现纯线上运作。抵质押类的借款,实践操作中需要先落实抵质押手续,再给借款人放款,如在线上直接募集的话,一是无法办理抵质押手续,二是,即使解决了抵质押的权利人,也很难确定办理完抵质押后,线上是否能筹集款项,如无法筹集,需还原抵质押状态,平添一系列问题。
3、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度偏低导致纯线上无法完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普惠金融,即为一些无法享受银行服务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有临时、小额需求的社会中低层人群,如蓝领等,要求此类人群使用互联网进行借贷,存在一定困难。
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网贷行业很难实现完全的线上点对点借贷,从而使行业创新出“债权转让”模式。
二、网贷行业“债权转让”的类型
实践中,关于债权转让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生债权转让:指网贷平台的存量债权,由出借人在本平台发布债权转让邀约,其他投资人自愿受让债权。此类债权转让可以实现纯线上操作,且此类标的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
2、超级贷款人模式:指网贷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经风控审核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 “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对此种类型的债权转让,监管上有两个难点:1)是否会形成资金池?2)是否形成债权错配?.
3、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债权转让模式。《监管办法》的负面清单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可以看出,此条的客体主要指向两种产品:1)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2)金融产品或类金融产品。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一类客体,监管参考了美国的监管逻辑,即证券类或份额类的产品,应由证监会来监管,其行为已经属于“发行证券”的本质。对第二类客体,监管希望将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风险隔离,不能“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带来的问题,一是可能使非合格投资者变相购买高风险产品;二是混业经营使网贷平台的风险蔓延到金融机构。
因此,我们还是能够看出对债权转让的监管重点仍然放在“发行证券”和“金融产品拆分出卖”上。这两个地带是“债权转让”绝对禁止进入的地区。
三、“债权转让”还能否继续?
除负面清单禁止的证券类及金融产品的债权转让外,平台自生债权转让及居间人模式的债权转让是否允许呢?
1、平台内的债权转让,《监管办法》并未明确禁止,且这种债权转让,是基于基础债权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的民事活动。绝大部分平台对此类债权转让不收取服务费,在此类债权转让交易中,平台扮演的角色是只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介入到交易中,此类债权转让风险较低,没有明确禁止。
2、居间人模式。此模式早在监管办法出台前就饱受争议,正如前文所述,此种模式容易形成“资金池”及“期限、资金错配”、“息差”。个人认为,如果能够完全避免前述问题,则并未被明确禁止。但仍需注意此前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如正式实施,对居间人模式会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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