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一个人身合同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它需要父母与子女两代人,用各自几乎一生的时间去订立和履行这份合同。但是细究起来,它却是一个因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引发的合同,这不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
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此对照养儿防老合同:第一,子女从出身到年满18周岁以前,为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不具有签订这份合同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一个要件;第二,子女在18周岁以前,并未作出与父母养儿防老相对应的承诺,即使有时讲过相关的话,也是小儿戏言,不足当真。可见,从法律上看,养儿防老是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子女成年后可以不受其约束。
当然,这里要申明一个问题:养儿防老合同无效,不等于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这里,所谓防儿防老合同无效,是指有些父母在子女身上投入过多,对子女成人后的回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与幻想,其对子女的过高要求是不合法的。
可能,有人会指责小编是乱理解法律。这还真不是,因为《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白纸黑字的写着,民法调整 人身关系,并且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
因此,呼吁广大中老年朋友们,要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养育子女的心理预期,积极着好自我养老的充分准备,尽量不给子女增加德道压力和心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