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现在不要说一块钱就能成立公司,甚至一分钱不出都能成立公司。咱们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现在开公司不需要立刻缴纳注册资金,而是改为认缴制。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认缴的时间。
有的人因此想到,那我不是可以把公司的注册金额写高一些,这样也显示公司比较有实力。比如注册资金为1000万,然后把认缴时间约定为50年后。
这样约定,在法律上没什么问题,但也不是说就完全没有问题。
因为,一旦公司出现对外负债,没法还时,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这样一来,股东就要在自己认缴出资金额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而且,尽管还没到章程约定的认缴时间,但是,股东也是要提前缴纳认缴资金的。
这会出现一个什么结果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比较清楚。
如果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结果这家公司在外欠了1000万元,现在资不抵债。公司的股东也只是以出资10万元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的话,在外欠1000万元,也是资不抵债。那么,假如公司里有一个股东认缴出资是900万元,而且还没缴纳。那么他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900万元的补充偿还责任。这样一来,这个股东的个人财产都就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来偿还公司欠下的债。
因此,建议创业者在开公司时,还是量力而行,不要随便约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免创业失败后,还要背上巨额债务,影响到个人或家庭的生活质量。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恭喜你又多用法一天,比别人更懂得用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