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设立与职责
一、设立
-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 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主任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职责
-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等。 - 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
监察范围、管辖和权限
一、监察范围
- 各机关履行公职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共单位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管辖与权限
- 上级可以办理下级管辖事项;有争议可移交上级;上级可以指派下级管辖或者转移给其他管辖;监察事项重大复杂可以申报上级管辖。
- 监察权限包括:谈话、询问、讯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三、监察程序
- 初步核实
- 立案
- 调查: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区及以下应当报上一级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回避
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证人
本人或者近亲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
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 被调查人申诉
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
查封、冻结、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应当解除查封措施而不解除
贪污查封财物
其他违反法律,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 处置
情节较轻批评教育;
违法公职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对犯罪公职人员提起公诉;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