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三 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与其机关、法定代表人、成员、雇员等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法人的本质
民法典第57、60条。
(二)分类
民法典第76、87、88、90、92、96条,《公司法》第2、8条。
1.域外大陆法系的常见分类
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2.我国的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2)非营利法人。
(3)特别法人。中国独创,包括机关法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三)营利
(四)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1.法人成员
2.法人机关
3.法人工作人员
4.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子公司。
(五)法人对外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1.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61、62、504条。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
2.法定(职务)代理人
民法典第170条、第1191条第1款。
二、法人组织的一生
(一)法人的一生: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
民法典第58、67-71条。
1.设立阶段
2.法人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阶段
3.法人清算阶段
4.法人终止
(二)三类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第64、65条,第72条第3款,第73条。
(三)设立行为的责任
民法典第75条。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59、72、505条。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三类法人的各自具体规则
(一)营利法人的具体规则
1.必须经过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
2.两个法人机关必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所有营利法人。
4.决议违反程序的,可撤销;决议被撤销的,不影响法人与外部善意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5.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6.营利法人担负社会责任。
(二)非营利法人的两个基本规则
(三)特别法人的基本规则
五、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律所等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