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职场中女性早已“顶起半边天”。不少女职工不仅作风干练而且敢打敢拼,因此,有人把她们称为职场“女汉子”。然而,职场“女汉子”也会有“脆弱”的阶段,那就是怀孕生子的特殊时期。在这个“女汉子”需要被保护的阶段,职场孕妈享有怎样的权利呢?
“隐孕”没必要
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产检受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工资不能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期”妇女需要收到保护,但一些准妈咪们出于种种原因,过于扩张女职工在“三期”的权益,甚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广大准妈妈们:“三期”权益受保护,但也不可“任性”,维权也要有分寸的。
休息遵医嘱 请假莫任性
即使是“三期”女职工,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姜婉莹法官认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法律赋予其诸多的特殊保护规定,但并非毫无边界限制。身体不适休息要遵医嘱有假条。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责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制度需遵守 工作莫任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姜婉莹法官认为,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基于特殊的身体状况,部分情况下无法保障满勤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但作为劳动者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请休假制度和工作职责安排,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内部管理和外部业务经营上的不便。否则,达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产假依法休 期限莫任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对于女职工的休假时间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姜婉莹法官表示,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上述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对法律赋予诸多保护的女职工来讲,享受产假期间亦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如产假期满后仍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作为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时,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女职工自行承担。(来源:中国乡村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