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调解室》是我现在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这档节目的官方宣传语是“国内首档具有法律效力的排解矛盾、化解纠纷的电视节目,节目将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室、公安局的联合调解室、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室搬进演播室,对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对我而言,从这档动辄鸡飞狗跳、一地鸡毛的电视节目中不仅能一窥托克维尔笔下的民情世相,同时也对习惯法——也就是情理与法律的复杂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多年的普法活动,一方面促进了民众法制观念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将法律本身高大上的形象竖立起来。
实际从法律本身的含义去追溯,法律只是最低、最起码的行为准则,而这种最低的标准线是不足以涵盖人类共同体生活互动之所需的,因此情理准则一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一贯是人们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生活中存在而人们默认遵守的重要纪律准则。
情理与法律本不该是对立的,但在《第三调解室》中却常能看到二者的激烈碰撞:但凡上《第三调解室》的纠纷当事人,在我看来鲜有完全蛮横不讲理之人,只是这所讲之“理”到底是情理还是法理却常常各执一端。
比如昨天所播的节目中,大哥和小弟无论如何也无法对老母亲的做法表示谅解,子女四人为了母亲晚年赡养的事情争论不休。老母亲现年85岁,老伴去世、育有二子二女。这位母亲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应在同龄人中观念较为开明、个性也比较独立。按理说,老人的晚年生活应该无虞:手握近百万现金的拆迁款以及拥有自己的独立住房,而四位子女家境均可、对老人也并非不孝顺。但因为老母亲比较偏爱两个女儿,早年没有帮儿子们带娃而一直与女儿们共同生活近30年,这种与老人同龄的中国人传统观念不符的做法使得两位儿子一直对母亲多有怨言——当然,现在的独身子女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母亲不能帮着女儿带娃,但在老一辈人的观念中,女儿是外嫁的、儿子才是自家人,一般的做法是老人与儿子共同生活,或者说儿子女儿家都去,像节目中只去女儿家带娃的老人是鲜见的。在情理的支持下,儿子的愤怒是有其立足点的,但在法律看来,老人作为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无论去儿子家还是女儿家共同生活都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都不应该影响子女对老人赡养的多少或者态度。
但在现实案例中,儿子们是憋屈且不满的;虽说在现代法制的教育下,明白赡养老人不应该有任何前提条件,但当老人提出自己“人死不放财”、自己的钱财先不动,由四位子女共同出钱、轮班看护之时,儿子们是不情愿而且有疑虑的——母亲如此偏疼女儿,以前尚且做出不符合常理的事情(不帮着带孙子孙女,反而去带外孙子、外孙女),在将来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上是否会不公平?
——虽说法律主张老人有自主分配遗产的权利,但如果老人的做法与我国传统情理相悖,那不仅此次纠纷解决不了、将来老人百年之后,又将会是另一场纠纷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