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姥姥家的一地鸡毛 ——故事场景下带你读懂《民法典》

1、生活场景一:

刘姥姥今年70多岁了,有一儿一女,老伴儿也健在,自己身体虽然小病不断,但是也没有什么严重的疾病,每月都能领到退休金,生活安宁、幸福。但是老百姓过日子的那些鸡毛蒜皮的小烦恼却也一样不少。

天刚亮,刘姥姥就起床,开始了自己忙碌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和老伴儿简单吃了点儿早饭,就拉上自己的购物小车儿出了门。溜达着往早市走去。

市场里人来人往,好不热闹。刘姥姥想着今天晚上小外孙要来吃饭,要买点儿他爱吃的春笋。问了好几个摊位,都说是一斤要25块钱。“我的个天呦!怎么这么贵呀!”刘姥姥来回溜达了两圈后,还是停在了自己总光顾的王姐的摊位前。

刘姥姥想着,王姐这个人很会做生意,应该能给自己这个老主顾多便宜点儿吧。她就又试探着问王姐:“王儿啊,你这个春笋怎么卖的?”王姐笑着答到:“刘姥姥,您不是刚才问过了嘛,25一斤!”“哦!哈哈,老了,记性不好。太贵了,便宜点儿吧。23吧?我买几个给孙子炒个菜。”“23啊?行吧。您是老主顾,我就不赚钱了。您拿几个吧!”

“咦?王姐这么快就答应了。早知道就往下多砍点儿价了!”“唉,奶奶,这春笋太贵了。刚才前面那个摊儿,说给我便宜点,那还20一斤呢,我没买,吃不起呀!。”旁边一个面熟的大婶小声和刘姥姥嘀咕着。刘姥姥听见这话,挑拣春笋的手停住了,嗫嚅了半天,终是又对王姐开了口:“王儿啊!这春笋还是再便宜点儿吧,还是太贵呀!20一斤我就买点儿。”正忙着给别人称菜的王姐,此时也有些不高兴了,嘟囔着:“要不您还是去别家看看吧。”

2、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买东西时双方讨价还价很正常,但像刘姥姥这样的砍价方式就有问题了。大家知道,我们一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要订立大量的民事合同。这些合同虽然标的额很小,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根据此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两个必备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事中王姐的春笋想要以2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刘姥姥,就是要约。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故事中如果刘姥姥愿意以这个价格买春笋,那就是做出承诺了。

但刘姥姥划价到23元每斤,这就不是承诺了,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王姐当即同意了刘姥姥这个要约,这种情况下,她的意思表示就成为了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王姐的承诺一经做出,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对双方就产生了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反悔,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刘姥姥却在这时反悔了,继续往下划价,其实这已经是违约了。我们老百姓在平时生活中虽然面对的都是琐碎的小合同,但也还是要了解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把我们的行为自觉的规范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也只有这样才能受到民法的庇护。

3、生活场景二:

刘姥姥买完菜,路过附近的建设银行,站在门口,纠结了半天,最后还是走了进去。现在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人不多了,刘姥姥拿了号之后,就坐在椅子上心事重重的暗自神伤。

话说就在前些日子,刘姥姥听做律师的侄女说,老人们最好在自己头脑还明白的时候,给自己确定一个意定监护人,这样以后老了,走不动了,或者脑子不灵光了,就可以由这个意定监护人替自己处理一些生活上的事情。

刘姥姥和老伴儿两个人商量了一整天,觉得这样的事情还是交给闺女比较放心,一是闺女工作比儿子轻松,能挤出一些时间管这些事儿;二是闺女比较细心。于是他们就让侄女起草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老两口和闺女还郑重其事的签了字、按了手印。

但是,刘姥姥万万没想到,令他们老夫妻伤神又伤心的事情,从此就开始了。先是儿子、儿媳知道这件事儿以后,一直都是酸溜溜的,各种的冷嘲热讽,尤其是儿媳,这些天就没有再来看过他们。

后来就是闺女对他们生活的各种干涉,什么事儿都不让他们自己做主了,说是要由她这个意定监护人说了算。像今天,刘姥姥想把到期的定期存款转存一下,就要冒着被闺女数落的风险。刘姥姥觉得自己有点儿憋屈,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4、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其实,在以后的生活中,大家可能也会碰到类似的事情,所以我们要学会处理。我们国家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在《民法典》中做了一些纲领性的制度设计。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像刘姥姥和老伴儿,在还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和自己选定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这个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那么监护人拥有怎样的监护职责呢?《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对此做了如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为自己提前选定监护人,但是同时也会有很多监护人按照自己的主张安排老人们的生活,而忽视老人们多年养成的生活习惯,甚至会强行干涉老人们的生活,导致老人们失去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利。就像故事中刘姥姥的女儿那样。

而成年人监护,较之于未成年人监护,有其自身特点。其实,大部分老年人在慢慢变老的过程中,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点点减退的,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对某些事务是可以独立处理的,这时就需要意定监护人根据老人们的实际情况从旁协助,而不是完全包办。

所以《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就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5、生活场景三:

     刘姥姥在银行存好了钱,已经是十点了。该回家做饭了。刘姥姥拉着装满菜的小车哼哧哼哧的爬上楼。进了家门,就直奔厨房,把战利品一样样摆在地上翻看着,盘算着中午吃哪几种,晚上吃哪几种。正在心里搭配着今天的菜谱,老伴儿带着老花镜,一脸严肃的捧着一张纸走进了厨房。

“老婆子,你看看我写的行吗?”“是什么呀?我正忙着呢!你给我念吧,我没带镜子,看不见。”“你这老太婆,这不是前几天,咱俩商量要改的遗嘱嘛,我改好了。”“哦!你看我这记性,这么重要的事儿,我又给忘了。这次怎么写这么快呀?”“都写过好几次了,当然就写的快了!”刘姥姥赶忙洗干净手,摘下架在老伴儿鼻梁上的老花眼镜,拿过那张写满字的纸,看了起来。

说起遗嘱,这已经是第三份了。早在儿女们刚成家时,老两口就立了第一份遗嘱。把两人所有的财产平均分成了两份,儿子家一份,女儿家一份,这样以后他们去世了,孩子们也不会因为遗产的事情闹的不愉快。

后来,可爱的小外孙出生了,而儿子和儿媳两人却一直坚持做丁克,不要孩子。看着女儿女婿因为小外孙经济压力倍增,老两口就商量着,反正儿子也不打算要孩子了,也就没有那么大的经济负担,干脆给女儿一家多留点儿财产,这样也能帮着解决一下小外孙以后的教育费用。所以他们就改了遗嘱,把财产平均分成了三份,儿子、女儿、外孙各一份。

但是,这两年,事情又发生了变化,儿子、儿媳的工作单位效益一直都不好,两个人的收入也受到了影响。而女婿却因为升职做了高管,拿上了很高的年薪,所以女儿家的经济条件一下子好起来了。

于是,最近,老两口又犯起了嘀咕:要不然给小外孙少留一些财产吧,这样就能给儿子两口子多留点儿,也能帮帮他们。于是这些天,刘姥姥就一直絮絮叨叨的催着老伴儿改遗嘱。果然熟能生巧呀!自己出去买菜的功夫,老伴儿就写出了一份新遗嘱。刘姥姥看着很满意。老两口就赶紧进屋在遗嘱上签好字,又找出印泥,郑重其事的按下了手印。

6、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当下,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老人也都选择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遗产,感觉这样更能体现自己的意愿。那么,我们怎样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呢?自己在家手写一份,或者打印一份,可以吗?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吗?还是像某些人说的,只有公证的遗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是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当然,针对每种遗嘱的自身特点,法律对见证人也都规定了具体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立了遗嘱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又改变了最初的意愿。那么,这时我们该怎么做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法律是允许我们撤回、变更遗嘱的。像故事中的刘姥姥夫妇这样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生活场景四:

完成了立遗嘱的大事儿,老两口就张罗着做饭、吃饭。短短的睡了午觉,刘姥姥就陪着老伴儿出门看病了。这些日子,老伴儿总是胃疼、胃胀,还没有食欲。这让刘姥姥很是担心。所以,前几天,他们让闺女在网上预约了一个专家号,准备今天去看医生。

医生听了刘姥姥老伴儿的病情描述后,认为应该给老爷子查一个胃镜,看看是不是炎症导致的,还是有溃疡,当然也顺便排除一下恶性肿瘤。得到老两口的同意,医生开了一张无痛胃镜检查单,并叮嘱刘姥姥要先去内镜室预约时间。

刘姥姥交了费,就赶紧来到内镜室,窗口的护士收了缴费单,动作麻利的在电脑上登了记,就递出来了两张纸,并且告诉刘姥姥,一张纸上是做胃镜的时间和注意事项,另一张纸是“知情同意书”,让刘姥姥在老伴儿做胃镜那天签好字带来。

刘姥姥刚要把两张纸塞进包里,细心的老伴儿就拿过两张纸认真的看起来。看到那张“知情同意书”时,老爷子的脸色越来越不好,刘姥姥关心的问:“怎么了?上面写的啥?让我看看。”刘姥姥急切的抢过那张纸,只见那上面写了好几条做胃镜检查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每一条都让刘姥姥看的胆战心惊。

老两口心情沉重的坐在候诊区的长椅上,商量着这个检查这么危险,还要不要做了。但是看着络绎不绝的前来预约胃镜的病人和家属,心里的担心慢慢退去很多。最后,老两口一咬牙、一跺脚,约了!

8、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中,我们在医院看病时,医务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有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或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医务人员如果没有尽到这种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患者及其近亲属享有了这种知情同意权后,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做出自己的决定,也就是说,患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治疗或检查方案。这种由法律保障的知情同意权让我们老百姓做到了“我的健康,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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