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秦女士、黄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黄。黄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后,黄先生加了妻子的名字,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大、交流沟通不畅,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秦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秦女士认为,丈夫一直在家,从不外出工作,家里的开销都由她支出,丈夫也对她关心不够,很少与她沟通;但黄先生认为,自己有稳定的房租收入,秦女士虽一直在外工作,但经常更换、工作不稳定,也很少照顾女儿,且喜欢将离婚挂在嘴边,不照顾他的感受,才导致双方积怨日深,最终走向离婚。无论理由如何,双方均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秦女士认为,三套房均登记为二人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各占50%,同时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黄先生说,三套房屋均系他个人独自购买,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加了名字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秦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黄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黄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秦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意味着各自占有50%的份额。黄先生虽自愿将三套房屋加了秦女士名字,但并未约定各自的份额,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房屋的出资多少、贡献大小、子女由谁抚养、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既维护了秦女士与黄先生的利益,也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