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之所以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原理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看问题一分为二,求同存异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立着的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对立着的双方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中,可分为对抗性的矛盾和非对抗性的矛盾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连结,相辅相成。
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同一性通过斗争性来体现。
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原理二: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原理。
逆向思维,反向思考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身得到发展。
第二,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转化中各自得到发展。
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从而得到发展。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使双方力量的变化,此消彼长,为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关键因素。
原理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普遍性简单地说可以描述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各个事物的矛盾和每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第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第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
第三,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和每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
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任何现存的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体。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原理四: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两点论和重点论
主要矛盾在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
次要矛盾在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次要作用。
在每一对矛盾中有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