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乐学书院的《管子》学习第15天
《权修第三》第3段
原文阅读
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 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字词注释
[1]为天下:此处指争夺天下。
[2]重用其国:爱惜地使用本国力量。重,慎重。
[3]重:珍惜。
[4]畜(xù):容留,留住。一说饲养、养活。
[5]往:离开,散去。
[6]牧:统治。
[7]处:留居,居住。
[8]一:统一精力、意志。
[9]可:可行的,可以做的。
[10]征:征验,有所表现。此处指实际的奖赏。
[11]不可:被禁止的事。
[12]恶:厌恶。
[13]信:兑现。
[14]化:感化。
[15]厚爱利:指多向百姓施恩。爱利,指仁爱利益。
[16]智礼:是非礼节。
[17]上身服以先之:在上位的要身体力行地去做表率以此引导民众。身服,自身遵行。先,引导,示范,做榜样和表率。
[18]审度量:明确法规和制度。审,明确。度量,引申为法规、制度。闲:用于遮拦阻隔的栅栏。引申为阻隔、防备。
[19]置:设置。师:乡师,负责宣教的官员。《立政》曰:“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道:同“导”。教导。
[20]申:申明,约束。一说反复、重复。宪令:法令。
[21]劝:奖励,激励。庆赏:奖赏。
[22]振:震慑,威慑。振,古与“震”可通用。一说为“举救”。
[23]说:同“悦”。喜欢,高兴。
译文参考
要治理天下,必须珍惜国力慎用本国之民;想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慎重保存国内民众的财力物力;想要治理好民众,不敢轻易动用民力不使之虚耗殆尽。人君没有办法养活自己的民众,人们就要外逃而无法阻止;没有办法管理好民众,即使他们留下来也不能很好的为国效力。远方的人们来投奔而不走,是因为能有效地养育他们;人口众多又齐心协力就能够统一号令,那是因为有效地管理了民众。见到人们做好事,表示喜欢,就要有实际的奖赏;见到人们做坏事,表示厌恶,就要有具体的惩罚。对所见的喜欢或厌恶之事,真正做到赏功罚过了,见过的人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即使见到那些未曾见过的好事和坏事,人们又怎敢去任意做呢?如果见到人们做好事,喜欢而没有实际的奖赏;见到人们做坏事,厌恶却没有具体的惩罚。赏功罚过,对自己见到的都不能使亲身经历的人如实兑现,那么想要人们做或不做那些自己喜欢或厌恶的事,是不可能的。君主能够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利益,民众就会亲近君主;明确了是非和礼节,民众就能得到教化。在上位的要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来引导民众,制定法规制度来防范民众的不良行为,设置乡师官吏来教导民众。这样再申明法度加以约束,用奖赏加以鼓励善举,用刑罚加以威慑恶行,如此,百姓就愿意做好事积德向善,暴乱也就不会有机会发生了。
核心内容解读
就治国驭民而言,文中强调,君主要严格实行法治,这是“立朝廷”“用民众”之法宝。但不是简单地施以刑罚,而是主张对百姓“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而“教训成俗而刑罚省”。
这类论述,全书所在多是。这种既肯定法制的重要,又不忽视道德教化的政治学说,切合实际,又较为全面,成为全书的思想核心。在尊重人的利益的基础上,德法并举,对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暴乱行为都是不可缺少的。
从伦理思想史上看,《管子》的思想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相辅相成,强调法律制裁和道德教化的相互配合。以管仲为代表的上位者在齐国治理过程中,不但没有忽视道德的作用,甚至可以说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对于巩固社稷、治国安民的重要意义。他们从“尊君”的思想出发,认为“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礼,六亲有纪,非天之所为,人之所设也。夫人之所设,不为不立,不植则僵,不修则坏”(《汉书·贾谊传》)。
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灌输,使人们能够树立起以等级为核心的道德观念,以利于他们所说的“尊君”和“安国”。《管子》的这些观念和实践,于法、儒之外别树一帜,对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互济的理论渊源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先贤就对“德”与“刑”的关系做过相关论述,并把二者融合运用到治国策略之中。周公姬旦认为,君主应“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据此对“德治”思想加以阐发,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主张,形成了西周的“德治”思想,成为先秦、秦汉时期“德治”思想的理论雏形。另外,周人提出“天讨有罪,刑不可少”,“明德慎罚,慎重用刑”,“以德化人,教而后刑”等思想,主张“以刑辅德”。这些表明,西周在治国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德法互济”思想的雏形,也因之成为中国古代德刑关系理论的源头。
虽然“德法互济”思想滥觞于西周,但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德治”和“法治”思想才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学说,并进一步沿袭和完善“德法互济”的治国之策。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沿袭西周的“德治”思想,提出“人治”理念,即施行“仁”政,提倡德治教化。孔子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孔子还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主张:“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言论阐述了德和刑的关系,蕴含了德法互济的思想。
墨家以“兼爱”为德法互济的共同基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和道德主张。道家则以否定人为德法的基础建立德法之合思想。尽管诸子百家众说纷纭,但都意识到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仅要有德治,也要加之以法治,体现出“德法互济”的治国理念。
诸子百家的后起者法家主张“刑主德辅”,强调“以法治国”。韩非子曾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提出“法、势、术”三结合的法治理论。虽然法家各代表人物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从其言论中也不难看出其中蕴含的德治思想。如在《管子·权修》中,管子说道:“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量度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者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再如子产提出的“宽”“猛”相济策略,以及对儒家伦理的一些基本道德和规范的认同等,都可以看出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德治思想。
法家学说中虽然也有德治思想,但其过分强调法治,德化教育常常被忽视,严刑峻法、贱德尚刑的做法为专制集权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直接影响了秦国的统治者,造成后来秦国的暴政和灭亡。秦国的“尚刑而亡”给代之而起的西汉王朝以深刻警示,所以在秦以后,汉代出现了“德法互济”的复归趋势并更加成熟。
西汉吸取秦亡的教训,大力倡导德化教育,但又不是单纯地复归到孔孟时代的“德主刑辅”,而是将经过一定改造的黄老思想奉为指导,主张“无为而治”,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便利”的政策。同时又吸收借鉴了秦朝法治统治的精华,带有“汉承秦制”的色彩。总之,汉代统治思想强调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既重视法律,又兼容德治。在此治国基础上,汉代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资料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德法互济研究》,吴清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06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