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节 第二种基本比较:导论
从第34节到第38节这5节是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与另一个选择的对比来进行论证,以更好体现对差别原则的支持。这另一个选择就是通过用平均功利原则(与一种法定的社会最低保障相结合)代替了差别原则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个选择中的平均功利原则带有一种适当的社会最低保障,按照这个选择,基本结构 就应该这样加以安排 ,以使最大化的平均功利,道德与得到保障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包括它们 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是一致的,其次与维持一种适当的社会最低保障是一致的。这种混合的观念可以称之为有限的功利原则。
在这个有限的功利原则中,满足两个遵循最大最小化原则的三个条件是这样的,首先,由于两种选择都能够保证不出现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不会出现对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否认或限制,而且在功利原则中社会最低保障是既定的情况下,也不会出现福利更为严重的降低,因此第三个条件即所有其它 选择的最坏结果都处于保障水准之下也就不会被满足了。而由于不想给概率问题以任何重要性,所以第一个条件也被排除了。所以,罗尔斯试图仅用最大化最小化规则的第二个条件来为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一种独立的论证。
第35节 公共性的根据
在我们探讨支持差别原则的根据之前,罗尔斯认为有必要先区别秩序良好的社会可能达到的公共性的三种层次即:1公民对正义原则和公共知识(或理性信仰)的相互承认,这种公共知识是,基本结构 的制度实际上满足了这些正义原则的要求。2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选择了这些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公民对一般事实的相互承认。3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基于自身而得到的完全证明的相互承认。也就是说,公民对这种证明所知道的像你和我一样充分,而正在设计这种证明的人正是你和我。
对于这三个层次的公共性都将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被达到,被充分的满足。因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一般事实必须出于充分的理由而为公民所相信,他们的信念必须不是属于意识形态的幻觉和错觉。
社会借以克服意识形态这样的意识的方法是认可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其他所有事情都正常的话,合理的探究和深思熟虑的反思有助于揭露其意识形态的幻觉和错觉。并且制度的正义性将减少他们对虚假信念的需要。
而公共性这个条件可以赋予政治的正义观念以一种教育功能,而这是公共性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教育功能使得在秩序良好社会里成长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公共文化以及隐含在这种公共文化中的人和社会的观念来形成他们自己作为公民的观念的。而由于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从属于这种文化的基本直觉观念中建立起来的,所以这种功能对它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36节 互惠性的根据
相对于有限功利原则,差别原则 包含了互惠性的理念,有限功利原则 是一种最大化的集合原则 ,而不具有任何趋向于平等或互惠性的内在倾向,任何这样的倾向都取决于在既定环境中该原则 的应用结果 ,而这些结果 则是因场合不同而大异其趣的。由于互惠性的存在,差别原则 以平等分配为基准,这些获得更多的人应该按照这些获得更少、特别是获得最小的人能够接受 的方式来做这些事情。这样一来,差别原则 就会坚持帕累托最优,而不会为了使平均功利最大化而牺牲那些最小受惠者的利益。
因此差别原则 表达了这种理念,即从平等的分配出发,更有利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有损于更不利者的方式来使自己变得更好。这种互惠性的理念是隐含在这种观念之中的,即将自然天赋的分配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对于社会出身 以及幸运或者不幸的偶然性,类似然而并非完全相同的考虑也是适用的。
第37节 稳定性的根据
稳定性的理念的引入是这样的:为了具有稳定性,政治的正义观念必须产生出它自己的支持力量,而且至少是在完全有利的条件下,它所导向的制度必须 是自我强化的。在秩序良好社会里成长 起来的公民承认现在的制度是正义的,而且在现在和以后的既定的社会处境下,他们通常既不打算违反社会合作的条款,也不打算重新就这些条款展开谈判。在民主政体中,稳定的社会合作依赖于这一事实,即大多数公民认为其政治秩序是合法的,或至少不是非常不合法的,从而自愿地遵守它。
但不愿意遵守的人,或者对政治秩序感到不满的人是存在的,看起来最有可能是那些更有利者,他们更有可能违反合作条款,要求重新谈判等。对此,除了更有利者可能获得更多的收和财富而不想要重新谈判外,罗尔斯认为还有三个理由能够压倒这种考虑。在我看来,为了使处于最有利地位者不至于不合作,罗尔斯所提出的这三个理由似乎有些类似于要给他们洗脑,使之对政体安于现状,不求反抗,也类似于一种罗尔斯式的意识形态。这三个理由是1公共政治观念的教育功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即由于社会成员都将自己看做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这种制度中,这些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从事于互利的社会合作,而在这种自我观念是既定的情况下,他们自然而然的就会认为应用于基本结构 的分配原则 应该包含合适的互惠性理念。2更有利者意识到,其所处的幸运位置,只有以改善其他人处境的方式来行事,才能继续从基本结构,从他们所处的有利地位来获益。3差别原则可以通过制度培养出倡导相互信任和合作美德的公共政治文化,因此可以使得自然天赋的三种偶然性能只能以促进公共善的方式来加以对待这种观念被所有人接受。
第38节 反对有限功利原则
有限功利原则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不确定性问题,即边沁点不确定,或者由功利原则所规定的任何其他点都不是确定的,我们没有一种人际之间有效的、公共的方法去辨认它。第二个问题是当要求更不利者为了更有利者的更大利益而在他们的整个人生过程中接受更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时候,功利原则 对更不利者比差别原则 对更有利者所要求的东西更多,而这是分的,有可能导致不稳定的心理 压力。在这里虽然更有利者也可能对于正义的基本结构也不满意,但这并不是对他的要求过多了,而是因为他们的地位和权力等使得他们受到强烈诱惑去违反任何正义原则。第三个问题是虽然有限功利原则 包含了一个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但是这个最低保障很难确定。
对于有限功利原则的不同变体来说,某些最低保障的观念同有限功利原则是不相容的,比如社会红利的最低保障观念就被有限功利原则所反对。而有另外一种符合有限功利原则的最低保障观念,这种最低保障观念认为为了保证承诺压力不至于过大,不能1使最不利者变得沉闷而愤愤不平,并准备在必要的时候 采取暴力行动来反抗我们的处境,不能2使最不利者同政治社会日益远离,缩回到自己的社会世界,并且在思想和行为中终生不再认可这些正义原则。或者说3不能让基于我们的人性每个人都至少不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对于这种有限功利主义来说,这种最低保障的概念是模糊的,它所提出的指导方针并不能规定出一种非常明确 的最低保障,相反,这种最低保障任何情况下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是否一种社会最低保障只要满足了过体面生活所必需的基本需要,它就能够保证其承诺压力不会过大呢?
罗尔斯认为就算这种有限功利原则中的最低保障能够防止1中的承诺压力过大,但是要避免2中的承诺压力过大的话,就需要最不利者感觉到他们是政治社会的一个组成 部分,并且认为这种公共文化及其理想和原则对他们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对此的反驳,罗尔斯将在第四部分提出。相比于这种有限功利原则来说,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所规定的是一种源于互惠性理念的社会最低保障,由于在这里的公民将自己看做自由和平等的,并将终生把社会视为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因此1和2的两种承诺压力过大的情况都不会出现。
第39节 关于平等的评论
这一节考察了主张对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加以调节的几个理由。1社会上的某些人或很多人获得了充裕的供给,而这么多人或少部分人则受着苦难,这并不公平,因为看起来最起码所有人的基本需要都应该得到满足。2控制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是为了防止社会的一部分人支配其他的人。因为当这种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非常严重的时候,它们就会倾向于支持政治的不平等。而政治的不平等容许一小部分人依靠他们对国家机器 的控制,来制定使他们在整个经济 中占有统治地位的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3不平等本身是错误的,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通常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联结在一起的,而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就使得人们从自己的地位出发,而使自己的地位在心中固化,产生出范围广泛的逆来顺受和奴颜婢膝,或者统治欲望和狂妄自大的态度。基于出身、性别或种族的固定地位是特别令人憎恶的。4只要社会使用了公平的程序,不平等本身主是错误的或不正义的。而公平程序的两个例子是:公平的也就是开放而有效的竞争性市场,以及公平的政治选举。在这两个例子中,要想公平市场也就是经济正义以及公平选举也就是政治正义有效,其条件就是平等,或者对不平等的良好调整。而对于能够产生不平等的条件如,垄断以及少数富人支配的选举这些也必须加以避免。这种对产生不平等的条件的提前避免类似于提前预防,制其先机。
对于不平等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来说,对之的解决,罗尔斯采自卢梭。这种方法是:在政治社会中,基本的地位应该就是平等的公民地位,而所有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都拥有这种地位。从平等的公民的观点出发,这样才能对其他不平等的证明给予理解。在一个由作为公平的正义之原则所规范的秩序良好社会里,在最高有层面上,在些些最基本的方面,公民是平等的。在最高的层面上,平等体现在公民相互承认是平等的并相互视为是平等的。他们所达成的社会契约就是他们的公共政治承诺,即他们承诺来维护他们之间平等关系所需要的条件。依赖于互惠性的理念的社会最低保障概念不是由人类本性之基本需要决定的,而是依赖于关于人和社会的基本直觉理念,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是依据这些关于人和社会的理念设计出来的。
第40节 结论
在这里罗尔斯简单总结了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论证的第一部分的这两种比较。只所以说是论证第一部分,是因为在第5部分的时候,还要讨论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罗尔斯认为,虽然差别原则可能并没有得到人们明确的赞同,但是它却以一种明确的方式阐述了政治正义观念所需的互惠性理念。
接着,罗尔斯提出对于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应当以一种严密性的道德几何学的方式来进行,但是罗尔斯承认自己还远远没有达成到这种理想,其推理是高度直觉的。对此,罗尔斯认为至少有两个原则 ,1在原初状态中存在着许多有可能加以求助的考虑,而这些考虑的数目是无法确定的,这样,某些考虑支持一种备选的正义观念 ,而另外一些考虑则不支持这种正义观念。2对理由的权衡依赖于判断,然而判断需要充分的信息和推理的指导。对于这些原因来说,罗尔斯认为就算是最好的政治观念也无法克服这些限制,它们也不是什么缺点,就存在于我们实践理性的本性之中。有鉴于此,通过将这么多或大或小的观念集合到一起,并且通过一个起组织作用的理念将它们 塑造成一种清楚明白的观点,而其他的理念只有在这个起组织作用的理念之内才能被视为协调一致的,由此就可以渐渐的建立起一种理性的政治观念。并且在适当的反思中,如果一种政治观念 看来已经澄清了我们的理解 ,使我们所考虑的信念更加连贯一致,并且缩小了人们深深持有的信念之间的分歧,而正是由这些人们来认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的,那么它的实践目标就算达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