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意识,是施行法治精神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孟子曰: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后“规矩”引申为标准、规范、法则、制度等,强调做任何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无法成功。这便是先民早期的法治观念。依循于这种理念,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逐渐形成并完善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德法共治。
从出土的汉、唐时期的造像中,我们发现,人文始祖伏羲和女娲,通常呈现出一手持规,一手持矩的形态。这说明我们的祖先早早便以造神的方式,为社会树立了规矩与秩序。这种规矩最早以“刑”与“礼”的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项运行中。从夏商的《禹刑》、《汤刑》到周公制礼,“寓刑于礼”这种法治观念,为社会秩序提供了最初的典范。民有法可依并自觉遵守,这是守规矩。官有法可执并违法必究,这是行法治。教之以先,为德治。罚之以末,为法治。礼刑并用,德法共治,将社会治理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是我们先祖朴素的法治教育思想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道德败坏的后果是礼教制度无法维系,社会治理一片混乱。于是率先变法的魏国、楚国以及秦国走上了强国之路。有赖于商鞅变法,以及后续推行法家思想,秦国得以一统六国,成就霸业。然而,民乱时用以严刑峻法,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将乱世时的法度沿用到治世时,则不免失于严苛。缺乏“德治”依靠刑罚的秦律,人民出于畏惧却不是出于认同去遵守,失去了“守规矩”的道德合理性,秦终究失了民心,亡于暴政。
汉文帝时,一个名叫淳于意的医生被患者告发到了官府,要处之以肉刑,他15岁的女儿缇萦上书文帝,陈述肉刑这种残酷刑罚的弊端。文帝感念于缇萦的孝心,传下赦罪的诏书:“教未施而刑已加焉,何其痛而不德也!”,自此废除肉刑,官方意义上否定了秦以后严刑峻法的效用。到汉武帝时独尊儒术,发展了隆礼重法的学说,为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略奠定了基础。此后一直到《唐律》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法并重的治国方略成型,并持续影响到后世。用刑法来制约百姓,人民畏惧于法律的权威而不敢为;用礼教来约束百姓,人民出于廉耻之心而不耻为。当社会树立起了自觉遵守法律的规矩意识,国家必会迎来大治的必然成果——汉唐盛世。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新中国成立以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我们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促使人民自觉遵循法律规范。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江泽民主席进一步指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再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从中可知,树立规矩意识,首先必须具备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德法共治思想,从国家治理层面和个人私德建设方面齐抓共举,如此方可开创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新局面。
作为一名成长于社会主义建设重要时期的党员干部,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规矩意识运用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当仁不让、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将成果转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砖一瓦,以身作则、勇敢作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