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独立审批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向客户透露信贷审批机构成员在审议会议上发表的意见的。
(二)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的。
(三)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批表决的。
第八十七条 未严格执行独立审批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向客户透露信贷审批机构成员在审议会议上发表的意见的。
(二)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的。
(三)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批表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