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 关于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的一些思考

01

今天无意间看到了携程幼儿园虐童的新闻,一下子,整个人的情绪跌倒了谷底。

作为一个旁观者,看到视频里头无助的孩子被那么粗暴地对待时,都觉得特别的难过和痛心。不难想象,如果是孩子的父母看到了这些,得有多愤怒和伤心!那可是在家里被当做小公主、小王子悉心呵护的宝贝,竟然被自己亲手送到了一个地狱般间的世界,而自己却浑然不知!

然而,更加让人痛心的是,现实里发生的比视频里看到的还要残酷和变态得多。还不会说话的孩子在哭泣,他们被强迫吃芥末,被乱喷消毒水,被推搡到地上,不给换尿不湿,被拉到摄像头的死角打骂……你实在无法想象,这些人是怎么下得去手?又是怎么能够心安理得地活着的?

看到有人评论说,现在幼师的工作压力有多大多大,似乎这些就能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开解。想想也是觉得匪夷所思!工作压力大的工作多了去了,若是人人都拿这个当借口,这个社会还不得乱透了。再说,工作压力再大,也不能对手无寸铁的孩子下手啊?当然,我也承认,有时候有的孩子闹起来,就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会觉得烦躁,恨不得抡起来揍一顿。但是,无论怎样,你可是他们的老师啊,为人师表不是让你心情不好就可以拿他们打骂出气的!当然,幼儿园虐童事件,其实不能每次都让幼师这个群体来背锅。毕竟像保育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是加害人。

其实,即使看到了视频,若非亲身经历过,那种痛苦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我们能做的不过就是设身处地地去理解、去体谅,以及去谴责。因而,对于受害孩子的父母,除了不让他们做出极端的事情,我们不能强求他们克制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性和冷静,不咆哮,不愤怒,不爆粗口。要知道那可是他们的孩子啊!如果换做是你我,可能情况会更糟!

02

如果我们还能记起的话,幼儿园虐童事件其实已不是少见的个例,而是一个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年来,先后曝光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其实已经很多很多了。但是,似乎每个新闻、每个事件我们都没有看到结果。同样,我们也没有看到改变。

这一次,据说,截至目前,包括院长在内的四名涉事人员都被解除了合同。

但让人疑问的是,除了丢失这份工作,难道他们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吗?对于受害儿童和他们的家属,法律又提供了那些救济途径?

这些人员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儿童施予特殊保护而严厉打击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猥亵、拐骗、拐卖、绑架、强奸等恶性犯罪,显然并不包括这类虐待行为。

如果想要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的话,能够援引的或许也只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根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点,期待公安部门后续的跟进报导。

(此处更正。昨天晚上有些偏情绪化,所以在检索法条时有所疏漏。实际上,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对这类虐待行为已有规定,这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员可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我们要等待的是,看看公安机关何时立案侦查,又是何时将哪些人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又将会决定对哪些人、哪些单位提起公诉,以及最终哪些人、哪些单位会真的为此承担责任,为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付出代价?)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据此,受害儿童的父母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也可以要求托管机构或者加害老师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事件里头,幼儿园实则就是孩子父母所在单位,也就是携程本身。让携程对虐童事件承担责任,这一点在法律上应当没有什么障碍,但是从现实生活来看,事情的处理可能就变得复杂多了。不过,让人寒心的是,从目前来看,携程似乎意图将责任都推给第三方托管机构,妄图从事件中抽身而出,显然很不厚道,当然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幼儿园是携程开的,入园协议应当也是家长跟携程签的。至于托管的事儿,那是携程跟第三方托管机构之间的事情,跟家长无关。只不过,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是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还是奉行损害填补原则,换句话说也就是有多少损失赔多少钱,显而易见,这与虐童事件本身的严重性以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严重不相符,值得深思。

期待在将来,我国在立法上能够对虐童事件给予更大力度的打击,对孩子给予更全面、更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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