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过错,应否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仅在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
员工工作过错不属于前面三个情况,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
所以公司要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对此有规定,公司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向员工告知过员工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是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损失的发生是员工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
这里要注意的是,公司要证明有造成损失,如果员工有过错但没有造成损失,就算公司有规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也不能要求员工赔偿,因为这种赔偿是属于罚款,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作为企业单位,没有权力制定对其内部职工进行罚款的惩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