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住院期间,职工也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吗?结合具体案例,我们看看这个问题。
邓某是某服装厂职工。2017年,他在工作期间右大腿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8年4月,邓某原工伤复发,住院治疗4个月。
工伤复发住院,工资如何计算?
住院期间,工厂认为邓某因病住院,故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邓某认为,住院是因原工伤复发,服装厂应当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那么,邓某住院期间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期间同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邓某是在呼和浩特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复发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认,即依据《内蒙古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其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根据《分类目录》,如邓某的停工留薪期超过其住院的2个月,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的规定,其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邓某的停工留薪期不到2个月又无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其超出停工留薪期的住院期间工资则应当按病假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