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某大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后勤维修工作。某大学以宋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并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宋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该大学依据做出的规定,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宋某认为该大学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向仲裁提出请求,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者因为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
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
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仲裁时,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确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前者,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条件不存在了,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然后再乘以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处罚也是相当重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对待解除劳动这件事。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学校奖惩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也没有证明,宋某存在的违纪行为也未提供证明,某大学与宋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而宋某也有此要求,最终,仲裁委对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http://www.dianyue8.com/cou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