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吃亏,能否追心补悔?
关键词
股权转让 股权瑕疵 情势变更
案情介绍
股权转让三年后,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卖方吃了大亏,卖方以股权瑕疵、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陈、唐股东为经纬公司(已注销)股东,申华地产和经纬公司是盛吉公司股东。2010年4月1日,申华和经纬签订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协议,约定:
1. 经纬将其持有的45%股权转让给申华,转让价格为900万;
2. 经纬保证被转让的股份没有瑕疵;
3. 股权转让完成后,申华取得原来属于经纬的45%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经纬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4. 盛吉公司向经纬支付1300万利润。
2010年4月2日,申华向经纬支付了900万股权转让款。
2010年5月31日,工商局变更登记,申华成为了盛吉公司唯一股东。
2012年12月27日,经纬注销登记。
2013年5月15日,盛吉公司被查出漏缴2007年至2011年税费合计约1180万。
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申华将减少获利,觉得之前给予经纬的利润分配太多了,很冤,遂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经纬的陈、唐股东承担45%的税费。
裁判要旨
1. 经纬向申华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申华在受让盛吉公司股份时对盛吉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明知(经营管理人员申华委派),经纬在股权转让中无过错或违约(经纬没有隐瞒漏缴、漏报税款)。
申华作为盛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风险预估后,向经纬支付了1300万元保底利润,导致双方利润实现的不对等,系商业风险,与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瑕疵无关。
2. 本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关系消灭前,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导致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双方可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或诉请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纬将股权转让给申华三年后,因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盛吉公司补交税费、利润减少,但并不导致情势变更的适用,理由:(1)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已因履行完毕归于消灭;(2)盛吉公司的净利润虽因补交税费而减少,但并不致重大损失,且仍有盈利。利润减少系商业风险所致。
股泉观察
1.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丧失,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债务人可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至于在此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则应取决于公司被注销时的实有资产数量和股东应诉时的举证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数量,则应以此资产作为股东财产责任的范围。
2. 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严格。在时间条件上,情势变更的事实应当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才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当事人不能以此情势变化为由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有悖。
参考案例:《上海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文隆、唐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9号],一审重庆市第五中院,申华地产败诉;二审重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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