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之项目经理,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1.1建设企业项目经理指受企业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需要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法律规定依据:《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
1.2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总承包管理办法》,其中重要一条规定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总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1.3 对于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如没有相关资质,未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等等,主管部门可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经理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和失职被骗罪等罪名。
二、 项目经理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项目经理在项目上的行为系代表承包企业的职务行为,对外应当由其所在的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规定;约定方面:《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1约定,项目经理根据其所在企业的授权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
三、 项目经理对外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1法律实务中,项目经理没有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超过授权期限实施的民事行为,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情况下,会构成表见代理。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4条规定,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是否盖章,标的物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等,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3.2 实践中,各地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倾向于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施工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四、 私刻印章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项目经理私刻印章是否具有表见代理表象,需要综合考虑。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认为,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印章从事一些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 律师建议
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中作用非常重要,需要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项目经理参与,并进行记录记载,并要求项目经理签章确认。达到合理合法的维护各方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