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对小袁而言是个非常难以忘记的日子。这一天,公司突然提出与她解除合同,在小袁提出异议后,公司当场强行收走了工作电脑。在下午下班前,小袁的邮箱、餐卡、员工卡等一切与工作相关的资料凭证全被封停。次日,小袁已被禁止进入办公区域。
小袁觉得莫名其妙,她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一直以来兢兢业业,自觉并无犯下什么过错。公司何至于如此对待,更何况于当众之下。而直到三个月后,小袁才正式收到了公司出具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小袁并不服气,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个月工资损失等合计10万余元。但结果却让小袁失望,仲裁委除了裁决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小袁支付最后三个月工资外,其他的诉求都被驳回了。小袁无奈之下,只能继续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公司辩称小袁定期删除电脑中的重要工作资料,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赔偿金。但小袁却认为,当天公司找她谈话,以行业不景气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自己拒绝后,于当天即强行没收了电脑及其他全部相关工作资料,对电脑中的文件资料并没有核对交接,所谓的删除文件目录也并没有经专业第三方机构鉴定认证,完全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袁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确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小袁在最后三个月实际上没有上班,仲裁裁决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工资并无不当。
案件解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小袁是否有擅自删除电脑中重要文件,从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该项情形确认,则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如果该项情形不存在,公司自然需要承担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由于电脑在当天即被公司强制接受,从技术手段上讲应可查出删除文件目录及时间。事实上,公司作为证据提供的删除文件目录,正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只不过没有第三方独立机构公证鉴定,因此无法被法院确认。如果该项情形确实存在,公司想要获得确凿证据并不难,当庭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或者在以技术手段获取删除文件目录时,邀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在场。但最终公司没有进一步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自然需要承担举证不不利的后果。
2、在正式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前的三个月,工资应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结算,还是按当地最低工资结算。仲裁和法院的理由都是这三个月内,小袁并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按最低工资标准结算并无不当。但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相应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的,在第一个月仍需要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结算,在第二、三个月才可以按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这点看,法院对这一点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