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是某软件公司的技术部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一个3年的劳动合同。
并且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果许某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到同行任职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也不能自己开办同类公司,否则,许某要给予公司相应的经济赔偿。
合同期满后,许某便没有续约了,而是应聘到本市的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任职。
许某原先的公司得知此事后,便要求许某离开该公司,许某拒绝了。
那么,许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吗?他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
在这里,许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便开始生效,生效期限为约定的2年。
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2年内,许某到其他同行公司任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与该软件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如果许某的行为已经给该公司造成损失,则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若是用人单位拖着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将会有两种选择:
一是,要么起诉单位给钱;
二是,要么起诉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业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