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直在开会,今天偷个懒,整理了一下保监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11月1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产品分类: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二、产品期限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合同。
三、产品责任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犹豫期
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不得低于15天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
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
长期健康险也可以费率浮动了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社保情况,区别对待
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四、客户信息管理
客户信息保密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
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客户告知留存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