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专题

选择一个朝代简述诬告反坐的基本情况?----唐朝

1. 诬告反坐的概念: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意图使被陷害人承担罪责的行为。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诬告反坐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残余,学理上同害刑主义。

①诬告:以诬告事实,伪造证据,告发,陷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朴素的理解诬告就是无中生有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

②反坐:把被诬告的罪名所应得的刑罚加受到诬告人身上的一项基本制度。

坐的含义是被判罚了何种罪行,就要承担这种罪行的惩罚的意思

反的意思是反过来接受。

这样反坐就连在一起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一个特有名词。“反坐”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秦汉就已经出现,历经隋唐宋明,到明清则有了重大变化。

2. 诬告反坐的处罚原则:

①引虚减罪的原则:指被诬告的人还没有被拷讯之前,诬告者主动的向官吏坦白自己所告的事实是虚假的,要求撤回诬告的行为,进而在律法的规定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宽免的规定

②告不实受罚的原则:指控别人犯罪条件不确凿,然而 又不是出于故意,不能算是诬告的情况下也要受到处罚的原则。

《秦律》中把诬告行为称之为“诬人”,当时的记载很有限,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很有限

汉代有“诬罔”,“教人诬告”等罪名。汉代对于诬告反坐的犯罪有着较为严苛的判罚的。汉宣帝下诏书明文规定:“八十岁以上的人犯有其他罪行都可以不予处罚,但是杀伤人和诬告,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律》中规定:“因犯诬告他人谋反,他的亲属都要受牵连”

 唐:唐朝继承和发展了汉魏以来有关诬告犯罪的规定,而且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唐律疏议。斗讼》中把诬告分为诬告谋反,大逆和一般性诬告两大类

对于危及封建统治者根本统治秩序的诬告谋反,大逆等类型的犯罪,判罚形式一般是“斩刑或绞刑”;而对于一般性的诬告罪性质的判罚也是相当的极端和残忍。《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饰诈,妄作纠弹者,并同”诬告”之律。也就是说只要行为是诬告,都要执行反坐制度;如果官员受到恩惠或者从中获利,而不如实上报到的,也要按规定处罚。

所以从唐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谋反之类的大罪还是普通的诬告案件都是一律依照律法施以反坐制度处罚的,无论是官员诬告,还是平民诬告都同样施以反坐这一统一的原则加以处罚。

3. 唐朝诬告反坐的处罚:

《唐律·斗讼》诬告反坐条:“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但是诬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处分的,判罪比反坐还要加重。例如告五品以上官在监管范围内盗绢一匹,如确是事实,应杖三十,除名;若是诬告,对诬告人就不是只得杖罪,而要按被诬人五品官除名比徒三年的规定,反坐徒刑三年。

选择一个朝代简述其司法机关的基本情况。

答:汉代的司法制度,以秦朝司法制度为基础,同时为适应新的形势又有不少新的发展。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一) 皇帝

在汉代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统揽封建国家的所有权力。不仅掌握最高的司法决断权,对疑难案件可作最后裁决,而且有时还亲自参加审判。

(二) 廷尉

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官署亦称廷尉。就其职能而言,汉朝廷尉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两项:

1. 受理平决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

2. 审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

需要廷尉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案件,而且有关重罪囚犯的监禁,也统一由廷尉执掌。所以在廷尉下面还设有监狱。就其组织机构而言,在廷尉之下设正监、左监和右监;宣帝时又增置廷尉左平、右平四人,并别设吏员一百四十人,组织机构不断扩大。廷尉机构的加强,是汉代中央司法机关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 丞相

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协助丞相,监察百官。他们也参与审判。如京畿各郡的上诉案件又丞相复审,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犯罪案件由御史大夫审理,这表明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官员没有严格的区分。

二、 地方行政机关

汉初地方司法机关沿秦之制,分为郡县两级。到武帝时期,建立了十三个检察区,设置了十三部刺史,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东汉末年,为加强地方权力,改刺史为州牧,州遂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地方司法审判也变为州、郡、县三级。州牧、郡守(太守)、县令(县长)分别为州、郡、县的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司法审判官。

问题:秦朝对诽谤罪的惩治(罪名界定和处罚)

秦朝时期,诽谤罪的基本内涵是指"非上",即对以皇帝为首的当政者人身或其言行的非议,可以说秦朝时期诽谤一词成为批评、攻击皇帝的特定罪名。

秦朝对诽谤罪的罪名,具体包括:

一、诽谤妖言罪,即秦朝严禁臣民议论皇帝与朝政,凡稍加批评、指责则构成诽谤妖言罪,此种罪行可被处以死刑,

二、以古非今罪

以三代之事,抨击当朝朝政罪。在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等方面,秦朝均与三代之时有很大区别。为防止官民通过古今比较来批评、抨击国家政策,秦朝法律严刑禁止以古非今。“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三、妄言与非所宜言罪,“妄言”,指的是发泄对朝廷的不满情绪,言语攻击朝政或者煽动反对,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秦律》规定:“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即灭族。 秦始皇三十六年,陨石落东郡,有人在石上刻“始皇帝死而地分”,秦始皇派遣御史追查,但未果,最后,将陨石所落周围所有居民皆处死。中汉高祖刘邦进人咸阳后批评秦朝苛法,“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

含义

御史,是中国古代一种官名。

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

御史是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等事的职官,他们是皇帝的近臣,作为“天子耳目”,在提高封建统治效能、巩固封建统治地位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构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干内容。御史制度发源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影响至现代。

发展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唐代在唐玄宗年间,进入了鼎盛时期,当时的监察制度也得到空前发展。御史台发展出殿院、台院、察院,长官为御史大夫。

6、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长官为御史大夫。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7、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8、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9、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职责

御史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监察之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院长。以唐朝的制度来大致介绍御史的职责:

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其职责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台院设侍御史6人,职责是纠举百察,推鞫狱讼、入阁承诏、推荐、弹劾等事。具体职能为:“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殿院设殿中侍御史9人,其监察对象主要是殿廷之内百官的活动,以维护朝廷礼仪秩序。

察院设监察御史15人,职责是分察百官,巡按州县,至各地巡视政情。其具体职责及分工为:

第一,以六条巡按州县;诸道之屯田、铸钱事宜则审功纠过;岭南及黔州府选补,派员监察其得失。

第二,派员监察太仓、左藏库出纳,后改为殿中侍御史之责;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决囚徒。

第三,派员监察京都忌斋,祀祠庙亭,有不修不敬者则劾之;百官朝射、宴会有不修礼仪者则纠之,朝廷有不肃者也纠之。

第四,尚书省有会议派员监其过谬,又派员监察尚书省六部。

第五,检校两京馆驿,称馆驿使。第六,以监察御史监军,称监军使。

唐代的御史制度组织系统完备,监察制度法定化,还有不避权贵、依法弹劾、关心民瘼等特点,御史制度已经非常完备。

本质

御史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监督百官,即“为天子耳目”。御史的品阶一般都不高,多由具清望之人担任,往往不怕得罪官员,越得罪人,名声越大。

纠核百官:检查,弹劾官员

明辨冤枉:看看官员工作有没有错误

辑督各道:和前面差不多针对地方官员,前面是中央官。

为天子耳目:看看有没有官员没按皇帝的意思办,是不是欺君。

督察院有和六部平行的机构,针对六部内部都设有专门的人监督,防止朝堂上皇帝布置了任务,回去后官员偷偷改变旨意。

总而言之,御史的存在为了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选择一个朝代简述直诉制度的基本情况

西周时初具雏形

尧时期:设“进善旌”,听百姓建议,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攻其过”。

舜时:“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而且设“纳言”一职,这是中国最早的信访官。

西周:设立“路鼓”制度,接待上访者。此外,周朝还建立“肺石”制度,以使民有不平,得击三石鸣冤。即“肺石听辞”的制度,“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恂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这里的“士”即专门接待群众的信访官员。

南北朝现邀车驾

汉朝: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一职,其职责之一是接待和安排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吏民。此外,设有诣阙上书制度,允许受冤者直接向皇帝诉讼。此外,信访形式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等,即为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信访形式的源头。当然,击鼓向皇帝进谏也是汉代通行的一种直诉范制。

魏晋:开始设“登闻鼓”制度:在朝堂外挂大鼓,供冤屈者击鼓鸣冤。晋代:在设登闻鼓的同时,还继续设置“诽谤木”,并改称为“华表木”、“表木”。

北齐:正式出现“邀车驾”,即阻拦皇帝的车马申诉。

隋朝设置谒者台

隋朝:设置了谒者台,据《隋书》记载,谒者台“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驾出,对御史引驾”。很重要的一项即为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等事。 其主要职责是在出使抚慰的过程中了解民风政情、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纠正冤假错案等。

唐朝申诉较完善

唐朝:不仅继承前代的做法“朝堂所置登闻鼓和肺石,不须防守,有挝鼓立石者,令御史受状以闻”,此外,唐代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就是“邀车驾”。武则天还首设匦使院,“匦”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意见箱,从而建立起较正规的信访制度。 于朝堂东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匦,上访书信分养民劝农、议论时政、陈诉冤屈、告天文密策四类依次投入,由匦使院管理,开了一条使民间下情大量上达中央政府的渠道。(1)“邀车驾”(2)登闻鼓。(3)肺石.(4)上表。(5)投压状。

宋规范上访程序

宋朝:宋代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登闻鼓院成为一个正式受理百姓信访的部门。淳化三年(992年)增设理检司。并规定:上访先由登闻鼓院受理,如未受理,才可到检院;检院不受理,才许“邀车驾”。理检司设立后,对鼓、检两院不受理或受理迟滞的,可到理检司上访申诉。天圣七年(1029年)又另置匦函,处理累经申诉而未得辨明和事关机密的上访、上书。

元代:采用击登闻鼓、邀车驾等上访形式。《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明代:信访制有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明代的登闻鼓先放置在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代设立了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

清朝:发展到巅峰,也逐渐走向终结。设有叩阍制度,分为鼓状和告御状两种形式。此外,清朝还有上控制度,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地方上控是指对州县衙门审判不服,向上级申诉。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为京控。

设登闻鼓”。清代早期的登闻院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局,地点在西长安门街东,负责的官员是满、汉科道各一员。雍正二年(1724年),统一于通政司,主受诉讼之事。“告御状”是从前代一直延续下来的“邀车驾”,这两种信访方式一直沿用至清末。

选择一个朝代简述其法典的基本情况

隋朝:《开皇律》、《大业律》

一、《开皇律》

1.《开皇律》的制定

开皇元年,隋文帝审时度势,采刑部侍郎起綽的“行尧舜之道,多存宽者”之建议,指派尚书左仆射高熲,上柱国郑译及杨素、裴政等人制定《开皇律》,它以《北齐律》为蓝本。

2.《开皇律》的内容(共12篇 500条)

(1)名例律:罪名和量刑的通例

(2)卫禁律: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内容

(3)职制律:官员的设置、选任等内容

(4)户婚律:关于户籍、赋税、婚姻内容

(5)厩库律: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

(6)擅兴律:擅权与兴兵,旨在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

(7)贼盗律:  包括十恶在内的犯罪以及杀人罪

(8)斗讼律:针对斗殴和诉讼

(9)伪诈律:针对欺诈和伪造

(10)杂律: 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

(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内容

(12)断狱律: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3.《开皇律》的成就:

(1)《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

(2)《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确立了“十恶”制度,为之后的各个朝代所承袭;

(3)《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公罪和私罪的区分;

(4)《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于世;

(5)《开皇律》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通过了“议、减、赎、当”的制度,为有罪的贵族提供了 一系列法律特权;

(6)《开皇律》废除了以前的车裂、枭首和宫刑等刑罚手段,死刑只分“斩”和“绞”两种,流刑服刑不超过五年。

4.《开皇律》的影响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整,为《唐律》的立法奠定了基础;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度原则,礼法合流,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二、《大业律》

1.《大业律》的制定

隋炀帝继位后命牛弘等人更定新律,于大业三年(607)修成并颁布天下。

2.《大业律》的内容(共18篇 500条)

《名例律》《卫宫律》《违制律》《请求律》《户律》《婚律》《擅兴律》《告劾律》

《贼律》《盗律》《斗律》《捕亡律》《仓库律》《厩牧律》《关市律》《杂律》

《诈伪律》《断狱律》

(1)《大业律》删除“十恶之名”但仍保留其中八条内容,并减轻对某些犯罪的处罚;

(2)《大业律》限制了在《开皇律》中仍然保留的连坐制度。

3.《大业律》规定的犯罪种类

(1)侵犯皇权罪

①谋反谋叛等行为

a.谋反(虽然删去了“十恶”之名,但其中八项具体罪名保留下来,谋反是处罚最严厉的)

b.谋叛  c.隐藏纬侯图谶(谶(chèn)纬(一种宗教迷信)谶纬之术往往将自然界的偶然现象神秘化,因而常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作为实施社会变革的依据,由此引发社会动荡,危机现存政权的统治,故而为统治者所严禁,隋炀帝对谶纬之术深恶痛绝,焚烧相关书籍,对传播之人判处刑罚)。

②侵害皇帝人身安全的行为

a.宿卫上番不到(宿卫之人对皇帝保护不周)  b.犯跸(冲撞皇帝仪仗或车骑的行为)

③对皇帝大不敬的行为

a.指斥乘舆(对皇帝的所作所为加以批评,在古时封建王朝表示冒犯了皇帝的尊严和权威)  b.抗拒君命  c.对皇帝不忠  d.对皇帝不敬

(2)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私藏私造武器②相聚为盗③造畜蛊毒、厌魅④隐匿逃亡罪(为逃亡的罪犯提供帮助)

(3)职务上的犯罪

①失职

a.擅离职守  b.外交失词(对外交往中言语不当,致使国家尊严受损) c.宪司不能举正

②擅权

a.署置过限(官吏的员额有一定的限制,严禁各级官吏任意设置机构或增加官员的数目违反者予以法律制裁) b.过暴

③违禁行为

a.枉道 b.与民争利 c.刺史县令私自出界 d.朋党、交通罪 e.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秘密)

(4)妨害管理秩序罪

①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

a.走私 b.私铸钱

②违反户籍管理制度

③违反封建礼教的行为

a.居丧嫁娶  b.通奸 c.不睦 d.不孝

(5)军事犯罪

①怯敌  ②逃避兵役  ③丧师(出征作战不利,或损失过多)

(6)其他方面的犯罪

①流犯逃亡  ②妄言与非所宣言  ③毁坏天尊像、佛像

三、《大业律》的历史地位

《大业律》内容较之《开皇律》律文同样简洁精审,概念明确,将自汉代以来的刑罚宽缓的趋势向前推进,不仅对后世,也对同时期的东亚诸国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初步确立了中华法系在东亚诸国的地位,为中华法系文化圈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论述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刑种、含义、分析)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又叫黥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纹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汉文帝废除肉刑,但五代和宋朝又恢复。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剕,也称刖刑,砍去手或脚。砍足曰剕,砍手曰刖。砍膝盖曰髌。

宫,又叫淫刑、腐刑,是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的统称。如戮、烹、车裂、枭首、弃市、绞、陵迟等。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由“鞭扑”演化而来。一般用荆条或竹板抽打犯人臀部、腿部。分为五种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大荆条或大木板抽打受刑人的背、臀或腿部。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徒,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刑罚。男犯人一般从事重体力活,修庙、修城墙等。女犯人一般相对较轻,如缝纫、舂米等。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服劳役。分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劳役时间一年。唐朝增设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劳役为三年。

死,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封建制五刑共计二十等。

3、新旧五刑变化的认识:

旧五刑产生于原始社会瓦解、奴隶制度初步形成时期

 旧五刑的创制与频繁的部落战争有关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一)五刑制度的发展是从野蛮向文明的进步。

(二)五刑制度的变化顺应社会经济变革。

(三)五刑制度的变化反映了古代历史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变化。

论述王安石变法(背景、内容、结果、评析)

一、背景:1、阶级矛盾尖锐: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不抑兼并”的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因而造成各地农民暴动频繁。2、对外战争频繁:北宋与西夏和辽国发生多次战争。3、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突出:改革派与守旧派斗争激烈。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

二、内容:主要有机构改革、税赋改革、军队改革、兴修水利以及改革科举等

置制三司条例司 变法初始便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乡村住户,每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方田均税法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理出了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了强烈的反对。

均输法 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却出现官府强制百姓贷款的情况,使得其实际效果与预期相去甚远。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兴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战斗能力。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为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三舍法 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

贡举法 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达到惟才用人的效果,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三、结果: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也得到了部分的缓解,同时也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变法也最终因宋神宗去世而宣告彻底失败告终

四、评析: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但其变法只是一场地主阶级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加上变法的超前性与社会现实的落后性差距过大,变法没有适应的土。新法的“敛财”实质导致社会基础的丧失,变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在短短数年间将十几项改革全面铺开,当时的社会各阶级都不见得有这种精神和物质承受能力,于是变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则不达的困境。政策也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此外,变法派内部也出现分裂,许多变法派成员只从自己利益考虑,而不以改革大局为重,结果使参与变法的人员闹得四分五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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