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虚假宣传复议案的思考
吴赫笛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4日,F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F局)接举报称,F县某商务信息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请求查处。经F局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控股成立,2018年6月在F县凤城镇北关村市场路南一门面房内从事经营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店面名称为“希望金融”。该公司在经营场所通过悬挂牌匾及大幅照片等做商业广告宣传。在其经营场所一楼东侧的立式宣传牌上带有“F县分公司”字样,东墙挂有9块荣誉牌匾,内容为:“权威认证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2015互联网金融最佳品牌奖”“2016年度中国卓越普惠金融家”“2016年度最具传播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希望金融”“希望金融—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50强”“2015互联网金融最佳品牌奖”“互联网金融千人大会—希望金融理事单位”“中国互联网优秀企业奖”“诚信龙头企业”。在一楼经营场所西墙上挂有两幅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与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大型合影照片2张。经执法人员核实:其中带有“权威认证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的荣誉牌匾,与事实不符;其宣传的带有“2015互联网金融最佳品牌奖”“2016年度最具传播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希望金融”“希望金融—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50强”内容的荣誉牌匾,该公司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荣誉牌匾真实有效的来源及出处的相关证据;该公司并未在F县注册“F县分公司”。另外,关于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与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大幅合影照片问题,该公司向F局提供了2014年11月18日中国经济网、2014年11月19日人民网食品频道的相关新闻报到篇及澳方当地报纸报道该新闻的截图1份,用以证明该照片的真实性。
F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F局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遂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争议
对于该复议,承办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F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证据不足,不能仅仅因为在相关网站上查询不到该公司的相关获奖信息就认定为虚假,所以,应当撤销F县局的处罚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证据已经充分,应当维持F局的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对于本案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首先,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作为市场主体,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现阶段由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行业秩序比较混乱,如相关企业再作虚假甚至违法宣传,不仅对广大公众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更会起到加剧相关行业乱象的风险。在本案中,该公司为增加自身服务的吸引力,在商业宣传中制作并张贴带有国家多个部委名称的荣誉评定牌匾,其根本目的是利用国家机关的信誉来增加企业自身形象,该公司罔顾该荣誉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颁发,与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并无任何关联的事实,欺骗误导了相关公众,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以“F县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而实际上不存在该分公司,其并未进行注册登记。另外,该公司宣传的曾获得“2015互联网金融最佳品牌奖”“2016年度最具传播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希望金融”“希望金融—年度互联网金融平台50强”内容的荣誉牌匾,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获得相关荣誉的来源出处及真实性。所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其次,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并悬挂带有国家领导人形象的大型照片,并配以相关文字介绍作宣传,客观上提高了自身美誉度,给该公司所售商品或者服务增添信任度。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公司与国家领导人之间产生关联联想,容易造成广大公众的误解。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综上,F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案后思考
其实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之所以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对虚假宣传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认识不清。
一是虚假宣传的证据标准。认定虚假宣传,只要能够证明存在虚假的宣传内容即可,与虚假信息的数量无关。就本案而言,认定该公司虚假宣传,只要证明存在1项虚假的宣传信息即可。假设有100项宣传信息,并不是要求这100项信息都虚假才能认定,而是只要其中有1项信息是虚假的,就足矣。例如本案,仅凭该公司存在宣传“F县分公司”这一虚假信息的行为,证据就已经充分,足以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是虚假宣传的证明责任。证明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在当事人,而不在执法机关。当然,如果执法机关有证据证明信息是虚假的,也可直接认定。换句话说,当事人有责任进行证实,执法机关可以进行证伪。总之,只要当事人不能够证明其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就可认定为虚假宣传。例如本案,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获得相关荣誉的真实性,就可以认定为虚假。
(作者:吴赫笛,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