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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宝马案第一季。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自曝家丑,发布离婚声明,15日起诉离婚。
2018年2月11日,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判决,认定出轨事实,俩孩子每人一个,财产分割另行处理。
3月26日,王宝强凭《大闹天竺》获得第九届金扫帚奖的“最令人失望导演奖”,这是该奖举办9年来第一位一线明星去现场领奖的。他说,这是第一次也希望是最后一次,也是给他个机会向观众说对不起,相信总有一天会成为一个合格的导演。现场赢得掌声一片。
3月27日20:50分,马蓉的微博“金耳朵兔子”更新,称2016年初王宝强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王宝强代持她在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现以隐名股东的身份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这速度之快,这时间点的选择。。。
据新京报报道,马蓉已于今年1月24日向宝亿嵘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查账被拒绝。马蓉遂诉至北京怀柔区法院,要求公司提供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宝马案第二季开始。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具有股东资格,否则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关键一点是,从既往法院判决看,隐名股东通常是不享有这个查账权的。
如果起诉时已不是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是否就一定不能查阅或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吗?
当然不是。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已发放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马蓉是否享有查账权?我们先来看下宝亿嵘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
宝亿嵘现有股东是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95%)和王宝强(5%),没有马蓉。
现在已经不是公司股东的马蓉起诉请求查账,要想法院受理案件后不驳回她起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马蓉有初步证据证明她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想看看马蓉的持股期间,我们再看下宝亿嵘公司的工商股权变更情况。
马蓉2008年6月大学毕业,2010年2月和王宝强在邢台登记结婚。
宝亿嵘影业有公司2010年8月20日成立,注册资金125万,马蓉实缴100万。截至2015年8月,公司增资至2000万,马蓉认缴1500万,持股75%。
2016年3月25日,马蓉将75%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宝强(持股62%)和宋喆(持股13%),另一股东任晓妍(王宝强表妹)持股未变,任法定代表人。
马蓉微博中所称有股权代持协议,事实尚待法院查明。
2016年4月19日,宝亿嵘的股东变更为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95%)和王宝强(5%)。这个时间据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是4个月差5天,是否有意变更,想象空间无限,这是题外话。
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4月8日成立,合伙人为王宝强、宋喆、任晓妍分别持股37.50%、31.25%、31.25%;5月13日,宋喆的全部份额转让给马蓉;王宝强一直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啥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普及一下。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可以完全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话语权,这才是核心。
股东查账也是有策略的,请看股权故事会此前的文章《股东查账权有保障,一定早设防火墙,送你5招实操策略》,掌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与救济途径、查账正当目的的界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马蓉起诉查账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马蓉在宝亿嵘公司成立时的100万出资是谁的?
如果是王宝强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以马蓉的名义出资,她未必是实际出资人。即使作为注册股东想查账,马蓉也只能申请查阅其名义持股期间,即公司2010年8月20日成立至2016年3月25日其75%股权全部转让期间的财务资料。
因此,马蓉想查阅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大部分期限已超出了法律允许查询范围。
第二,即使马蓉是实际出资人,确属隐名股东,但法律只允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行使查账权。
马蓉起诉时,并非宝亿嵘公司的注册股东,依法不享有查账权。如果她以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隐名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利的,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
有一点需要隐名股东注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但马蓉起诉只涉及查账,无关其他,不再赘述。
但名义股东更需注意,股东查账往往只是第一步,更多大招在后面。查账的结果,轻则仅是财产的分割,重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风险,不少股权战争以查账起,以判刑终,不得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