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与老伴育有一子三女,十几年前老伴去世,王老太养儿防老,四个孩子若能齐心协力共同抚养王老太,那其人生晚景并不凄凉。但有人对老人财产虎视眈眈,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于是开启争夺老人的大战。强势的大姐联合二姐对抗三妹与四弟,把王太老控制在自己家中,限制其他人探望。三妹、四弟前脚刚踏进房门,大姐、二姐接到眼线报告立马出现进行驱赶,某日言语冲突上升到拳打脚踢,派出所出面才得以控制。此后,三妹与四弟为避免矛盾激化便放任大姐、二姐,但王太老的日子并不好过。据邻居反映,老人家经常被性情暴戾的两女儿数落。后王老太过世,大姐二姐一手操办丧事,并未通知三妹四弟。
兄妹再次相见却是冰冷肃穆的法庭,庭审时,大姐与二妹出示一份王老太的在公证处订立的遗嘱(遗嘱上说王老太名下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由各大姐、二妹继承50%),三妹与四弟出示一份经律师见证过的遗嘱(王老太名下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由大姐、二妹、三妹、四弟各继承25%),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该何去何从?
根据继承法规定,在公证处所立遗嘱的效力要高于其他遗嘱,比如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律师见证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故法院最终部分采纳大姐与二妹的遗嘱。
为何不是全部采纳呢?公证遗嘱有重大瑕疵,导致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王老太名下的宅基地虽登记为王老太,但该建造的房屋实际系王老太与老伴的共同财产(王老太享有50%的份额),而立遗嘱时老伴已过世多年,公证处审查时出现失误,而将房屋作为王老太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导致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王老太能处分的房产份额为60%(房屋50%加上从老伴处继承的10%)。法院判决:大姐、二姐各分得房产份额为40%,三妹与四弟各分得房产份额为10%。
类似王老太的案件并不鲜见,因为老年人名下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等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意味着对老年人财产的使用和控制,子女之间出现争夺、藏匿老人的现象。而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大、生理机能衰退,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对减少,老年人的意志往往容易受照养人的控制,而一旦照养人与其他亲属发生矛盾,将直接体现为老年人与亲属之间关系的疏离。
如何预防、化解亲情危机,如何保障老人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这些是值得每个人思考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