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可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卡三种票据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票据承付和委托收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了快速发展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这个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可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可为任何单位或着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可停止单为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可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二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签章,未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四、票据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