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疫情的原因,民法典将推迟问世,但,毫无疑问,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的脚步不可阻挡!几代法律人的共同梦想终于要实现了!
笔者希望通过侵权责任编与《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对比与解读(以后会逐步更新物权编、合同编等各分编),来感受民法典的伟大与浪漫。
注:下文所称民法典系指民法典草案。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如下图所示:
按照杨立新老师的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实行总分结构,既有总则性规定,又有具体分则性规定。
其中,第一章到第三章为总则性规定,第四章到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
可见,侵权责任编在结构上与《侵权责任法》大体一致,亦采用总则性规定+分则性规定的模式。
下面来看,侵权责任编作了哪些具体调整和修改:
一、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被《民法典》总则编吸收而删除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由5个条文组成,分别为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保护范围、第3条被侵权人请求权,第4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和第5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在侵权责任编中,这一章内容全部删除。
这是因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时,和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有很大的不同。
《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而完整的法律时,必须规定立法目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重合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等;
而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时,就仅仅是《民法典》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必规定。
如上图所示,《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1、3、4、5条的内容分别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120、187、11条作了规定,为免重复,侵权责任编就不应再作规定。
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由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所替代,成为了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
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2条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举”式。
第2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虽然详尽明确,但挂一漏万,立法技术所带来的问题需要法解释来解决,倒不如采用概括式规定。
所以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关于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概括式立法方式,笔者深表同意。
至于为何侵权责任编1164条“本编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未继续沿用第2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表述,或者第2条第1款与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二者是否有表述及内涵上的区别?
笔者尝试发表如下粗浅看法:
其一,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在形式上与《民法典》其他分则编表述一致。
如物权编“本编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采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显结构上的工整、优美。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仔细分析此款条文,其逻辑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承担责任。
而非落脚在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上。
既然立法者设立该条是为了确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那么,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显然更加清晰、明确且简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