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我不知道该怎么去分析,也不知道该怎么评价。即使是让我现在去代理这样的案件,我还是会有当时的那种体验。
很多年前,我办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代理被告方。庭审中我根据对方陈述的不合理、矛盾,以及证人早期向公安报案时的陈述,还原事实为,父亲带着很小的女儿,失手将孩子掀翻在地,慌忙去扶,放手游乐设备致使设备砸中孩子头部,二级伤残。
当我把对方陈述事实的所有矛盾点串起来,还原到这种程度的时候,孩子的父亲顿时慌了,手足无措,先是脸涨得通红,然后低下头沉默不语。孩子的姥姥突然从旁听席上跳起来,指着我拍着巴掌转着圈大骂我没有良心,以及其他的各种咒骂与哭闹。
我方主张游乐设施没有瑕疵,对孩子受伤没有过错,对方认为我方全责。开完庭后,法官犹豫不决,迟迟没有出判决结果。
后来,我接到了法官一个电话,说,刘律师,孩子姥姥和孩子妈妈,每周都会来我办公室,来到先扑通跪下,泪流满面:“法官,青天大老爷,我们治疗加康复已经花了100多万了,我们的孩子至今还不会走路,我们几家能卖的都卖了,求求你救救我们的孩子。”调解不成,我得判了,你们要是不服就上诉吧。
100多万,即使在现在,也是一个天文数字。那应该是在十几年以前吧。法院觉得不好处理,曾多次调解。原告方坚持要求被告承担100%的责任,被告方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只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少量补偿。
最后法院判了,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后续费用发生时另行主张。
案件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坚持让我继续代理,他们说只要我代理,还可以在一审的基础上翻倍付代理费。但我还是拒绝了。不是因为代理费的问题,而是因为无法再次面对这种情、理、法的相互交织与纠缠。
都说法不容情,但现实中,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情与事,情与法,情与理,想分清楚,还是很有阻力的。
受伤的孩子挺可怜,孩子的家长、姥姥姥爷、爷爷奶奶都很可怜。我在开庭的时候,为了防止对方情绪激动,还自作聪明地说,为了孩子,也应该弄清楚当时事实的真相,给孩子一个交代。可孩子的家长,只想要钱,不想要真相,尤其是在有了真相就要不到钱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牺牲真相,甚至牺牲尊严。
我记得著名艺术家陈丹青说过一句话:“×国人什么最重要?活下去最重要!其他都是他×的。”
后来我知道,被告先是赔了几十万,后来又有后续的起诉,陆陆续续赔了上百万,据说以后也还要打官司索赔以后发生的费用。因为这个案件,这个单位的领导因为做事不力,被撤职了。
从这个案件之后,我再也没有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我也尽量不让我的部下去做。也可能正是从这个案件开始,“做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的种子就已经开始在我的心中悄悄埋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