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的理论和朱子的理论是一直相对的,原本的《大学》里面是“在亲民 ”,可是朱子却对此进行了改编,称之为“新民”,而王阳明仍然坚持是“亲民”,这之间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 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新民”和“亲民”。朱子认为“作新民 ”是需要做官的人去教化民,使民能够达到一种境界,让民拥有一定的道德水平,“新”的意思就是当官的人去使民被教化,而这里用的是硬性的法律去教化的,并不是软性的道德。
而王阳明认为这里不应该是被改成“新”,应该还是“亲”,王阳明拿了“君子贤其贤,小人乐其乐利而利其利 。”这里的君子指的是当官的人,而小人其实就是普通的人民,这句话的意思就:“当官的人 尽自己的能力,而人民就要可以去享当官的人们带来的乐了。 ”他还拿出了另一个例子:“民之所好好之, 民之所恶恶之,此之为民之父母。”就是说真正能知道民所需要的是什么的人去当官,才能够真正的民的父母一样非常的去照顾民,这里也都是大学里面的话,也都表达的不是“新”的“教化”的意思,而完完全全是“亲”的“爱”的意思,孟子也说过“亲亲人民 ”,“亲”是“仁”的意思,那儒家的“仁”就正是“爱”的意思。
而且“新”和“亲”之间差别不仅仅是提现在本意上的,当时百姓们之间并不是非常的和睦,父与子、邻居邻里等等人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的不好的,于是舜便去当了一个类似教育部长的位置,规定了一些硬性的教育规定,但是他并不是 为了教化人民 而教化人民,他最终的目的是“亲民”,所以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新”只是为了达到“亲”的手段,所以朱子所讲的理论并不是完全错误,只是偏了一部分。
那对于我们现在来说是更需要多点硬性规定的“新民”,还是需要多点道德上的“亲民”呢?实际上在我看来,这两点都是需要兼备的,因为有一些人他们做完坏事并不会自我反省,而且会再次犯错,但是惩罚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之间拥有爱,用爱去感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不够硬性,容易被破坏,这就显得非常的矛盾,不能全部都用法律去惩罚、威胁,也不能全部都去用爱来感化,因此我们只能两者结合一些,在去用爱感化的时候法律要做一个最后的保障;当在用法律的时候, 我们需要运用爱,因为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惩罚。
这样的“新”与“亲”的合理结合,才能使得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接受,这些还是充满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的,无论我们是当小小的组长,还是非常具有代表作用的书记。